LA符号是特种安全劳动用品的符号。安全帽属于特种劳保用品。
特种劳保用品是指在劳动作业生产过程中对人体起到特殊保护作用的安全防护用品,与之对应的是普通劳保用品,如防护眼镜、劳保鞋等。
常见的特种劳保用品
头部护具类
安全帽
呼吸护具类
1、防尘口罩
2、过滤式防毒面具
3、自给式空气呼吸器
4、长管面具
眼(面)护具类
1、焊接眼面防护具
2、防冲击眼护具
防护服装
1、阻燃防护服
2、防酸工作服
3、防静电工作服
扩展资料:
安全帽是防止冲击物伤害头部的防护用品。由帽壳、帽衬、下颊带和后箍组成。当作业人员头部受到坠落物的冲击时,利用安全帽帽壳、帽衬在瞬间先将冲击力分解到头盖骨的整个面积上。
然后利用安全帽各部位缓冲结构的弹性变形、塑性变形和允许的结构破坏将大部分冲击力吸收,使最后作用到人员头部的冲击力降低到4900N以下,从而起到保护作业人员的头部的作用。
安全帽的帽壳材料对安全帽整体抗击性能起重要的作用。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
为了实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安全与健康,依据《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申请、审核、检验、颁发、使用和管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目录见附件1)。
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准许生产经营单位配发和使用该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制,加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印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由图形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编号构成(见附件2)。
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应在产品的明显位置加施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标识加施应牢固耐用。
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监察区域内煤矿企业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察。
4、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受理、核发和日常管理工作由设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负责,并对所核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负责。
5、申请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具有能满足生产需要的生产场所和技术力量。
具有能保证产品安全防护性能的生产设备。
具有能满足产品安全防护性能要求的检测检验设备。。
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具有产品标准和相关技术文件。
其产品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申请单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请书》(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报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
7、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单位按要求重新填写或补充申请材料。
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通过初审的申请材料,组织审查人员进行技术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技术审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技术审查合格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对相关技术文件予以确认、存档,并发出现场评审通知书;技术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
申请单位应在接到整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后复审仍不合格的,终止本次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
9、技术审查合格的,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主体资格、技术力量、生产设备、检测检验设备和管理体系等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现场评审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组原则上应在接到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下达的现场评审任务书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组一般由2-3人组成;评审工作时间一般为2-3天。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派一名监察人员,监督现场评审工作。
10、现场评审人员按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有关要求抽封样品,填写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抽样单,申请单位应于封样之日起5日内将抽封的样品寄往受委托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
11、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工作,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
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检验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及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12、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自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包括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综合审查。综合审查合格的,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上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标识,并予以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13、被终止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自终止申办之日起再次申办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90日。
14、申请单位应承担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申办费用。
15、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由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每年进行一次审核。
16、对取得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产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管理中心可以委托经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授权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检验。
17、生产单位应于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90日前,按程序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18、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的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变更的,应按程序申请换证;生产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档案信息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手续。
19、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的。
生产现状发生变化达不到生产要求的。
20、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于90日内完成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证书有效期届满,生产单位未按本办法要求提出申请延续的。
弄虚作假,骗取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整改期满拒绝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生产单位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已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
国家已经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生产单位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
未能保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性能稳定合格而引起生产安全事故的。
在被暂停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期间,擅自生产的。
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审核或年度审核不合格的。
其他应撤销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的情形。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实施细则》规定: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中的“QS”标志是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市场准入标志,它是由“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蓝色;字母“S”为白色。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包装上印(贴)有“QS”标志,表明该产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且该产品已经出厂检验合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通过对涉及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关系金融安全和通信质量安全的产品、保障劳动安全的产品、影响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要求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确认其具备持续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并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允许其生产的一种行政许可制度。
(一)发展历程 作为保障劳动安全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等,早在1984年就列入第一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目录中。当时由行业部门(劳动部)负责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并盖章发证,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发证后的执法监督工作。2001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成立,明确其管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内设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管理日常工作。2005年6月29日,国务院第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并于2005年7月9日以国务院第440号令予以公布,决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9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第80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使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三)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申证产品单元及产品标准序号产 品名 称 产 品 标 准1安全帽GB2811-1989 《安全帽》2安全带GB6095-1985 《安全带》3 安全网GB5725-1997 《安全网》GB16909-1997 《密目式安全立网》4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 GB2890-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盒) GB2890-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6防尘口罩 LD29-1992 《防尘口罩》7 焊接眼面防护具——面罩 GB/T3609.1-1994《焊接眼面防护具》8焊接眼面防护具——滤光片及眼镜 GB/T3609.1-1994 《焊接眼面防护具》9 防冲击眼护具 GB5890-1986 《防冲击眼护具》10 阻燃防护服 GB8965-1998 《阻燃防护服》11 防酸工作服 GB12012-1989《防酸工作服》12 防静电工作服 GB12014-1989 《防静电工作服》 LD97-1996 《防静电毛针织衫》13 防静电鞋、导电鞋 GB4385-1995 《防静电鞋、导电鞋技术要求》14 保护足趾安全鞋(靴) LD50-1994 《保护足趾安全鞋(靴)》15 防刺穿鞋 GB12017-1989 《防刺穿鞋的抗刺穿技术条件及试验方法》16 电绝缘鞋 GB12011-2000 《电绝缘鞋通用技术条件》17 胶面防砸安全靴 HG3081-1999 《胶面防砸安全靴》18 耐酸碱皮鞋 GB12018-1989 《耐酸碱皮鞋》19 耐酸碱胶靴 GB12019-1989 《耐酸碱胶靴》20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 GB12020-1989 《耐酸碱塑料模压靴》21* 耐油防护鞋 GB16756-1997 《耐油防护鞋通用技术条件》22* 耐酸(碱)手套 LD34.2-1992 《耐酸(碱)手套》23*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 LD34.1-1992 《带电作业用绝缘手套》注:带*为新增产品单元及产品标准
(四)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1)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申请企业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其申请取证的产品并且在有效期内。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这些专业技术人员应掌握申证产品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生产产品的质量特性和生产加工工艺技术,掌握该产品的检验方法,具备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和经验,能够满足相关岗位的专业能力要求等。
3)有与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保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具有持续稳定生产质量合格产品的能力,能够通过相应的检验手段识别出其生产产品的质量状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根据生产加工产品的难易程度以及人员的素质等因素来制定,与所生产的产品相适应,保证技术文件的完整、齐全、统一及正确性,使其能够有效地起到组织指导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作用。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是企业长期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基础。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产品标准是对产品的结构、规格、质量、检验方法所作的技术规定。产品标准是判断产品合格是否的最主要的依据之一。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也应符合其规定。
(五)发证程序
1)企业申请;
2)受理企业申请;
3)企业实地核查;
4)产品抽样与检验;
5)申证材料汇总;
6)审批与公布;
7)发放证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等环节。根据《管理条例》的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程序与发证程序相同。
(六)生产许可证证书和标识 生产许可证证书是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允许企业合法生产、销售和和经营性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证明文件。它分为正本和副本,均有国家质检总局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产品标识是在产品上或其包装上用于识别产品或其特征、特性所做的各种表述和指示的总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属于产品质量标志的一种,是产品标识的组织部分。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10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生产许可证标志一是表明本产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二是企业明示本产品符合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基本要求。
(七)结束语 通过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逐步提高对生产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企业的要求,督促企业大搞技术革新,提高生产工艺装备水平,完善质量检验手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高产品实物质量水平,从而从源头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保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通过对生产许可证标志监督管理,有利于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有利于消费者识别,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安全帽四项永久性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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