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第一条 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对自查自改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并按要求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备案。建立“五实十岗”责任体系,让所有人员“人人入岗、岗岗有责、在岗担责、压实链条”,着力提升单位“四个能力”和员工“一懂三会”。
第二条 宾馆饭店应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三条 所在建筑应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必须经消防机构检查合格。
第四条 单位消防安全条件达到:
1、用火、用电无违章,不超负荷用电,不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符合要求,消防车通道畅通;
3、室内外消火栓完整好用,灭火器材配置齐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4、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装修、装饰材料符合要求;
6、厨房、灶间烟道定期清洗;
7、其它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五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其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不应少于两次。
第六条 两个以上产权单位管理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宾馆饭店,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
第八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第九条 宾馆饭店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熟知以下内容:
1、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2、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条 宾馆饭店应在大堂、餐厅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顾客须知、服务指南上宣传消防知识,在客房电视节目中插播消防宣传字幕或画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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