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标准
第一条 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活动。对自查自改情况要登记造册,建立隐患清单、整改清单、责任清单,并按要求向当地消防部门报告备案。建立“五实十岗”责任体系,让所有人员“人人入岗、岗岗有责、在岗担责、压实链条”,着力提升单位“四个能力”和员工“一懂三会”。
第二条 在场所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三条 高层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应当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营业前应当依法通过消防安全检查,高层建筑及其内部场所的使用情况应当与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及用途。
第四条 同一高层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单位应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
第五条 单位消防安全条件达到:
1、用火、用电无违章,不超负荷用电,不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设置符合要求;
3、室内外消火栓完整好用,灭火器材配置齐全,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正常,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4、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使用符合有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5、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外墙保温材料及广告牌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影响建筑防火防烟性能和灭火救援行动;
6、其它消防安全条件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条 高层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应当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防火检查制度,确定巡查、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重点部位还要定时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七条 高层建筑及其内部场所建筑内不应设置有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第八条 应当与具有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企业签订维护保养合同,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全面维护保养,确保完整好用。
第九条 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各类规章制度和火灾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图,实行24小时双人值班制度,值班操作人员必须经消防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并持证上岗,能够熟练掌握应急程序和操作消防控制设备。
第十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当接受专门的消防业务培训;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岗人员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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