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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红线究竟在哪?


让安全生产条件这道红线清晰可见

——“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宣讲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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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宣讲的第六个话题就是安全生产红线究竟在哪?

要问安全生产红线究竟在哪,必须搞清什么是安全生产红线?

简言之,安全生产红线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越过这条红线将禁止从事生产活动。

可是,目前这条红线清晰吗?现在有多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清晰明了地知道这道安全生产的红线?!

近一段时间人们热烈关注的塔吊“5年使用年限”问题实际与安全生产红线有关,禁止超年限的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实际上就是与安全生产红线有关的准入问题。搞清楚安全生产红线问题,塔吊准入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

正是由于安全生产这道红线不清楚或界定不清,所以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任性划定各种“红线”禁止生产经营单位不准这样、不准那样,或动不动做出停工整改等处罚决定,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反过来,一些触碰或越过安全生产红线的行为得不到有效制止,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失控,企业触碰或越过安全生产红线浑然不知,形成了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乱象,生产安全事故频发难以遏制。

何为安全生产这道红线,至今未见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说清楚,这道红线实际上就是《安全生产法》所说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可是有不少人对此不以为然,甚至有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说安全生产条件是笼统的说法。从上到下对安全生产条件的片面理解,不能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是造成安全生产管理乱象的重要原因!

安全生产条件真的是笼统的说法吗?只要对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历史有一定了解的人应当知道,安全生产条件绝对不是笼统的说法,而是有具体内容和定义的。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早在十多年前,即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在我国开始实施以安全生产条件为核心内容的一项新的制度,这就是安全生许可制度。

该《条例》明确提出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为: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条例》规定高危企业必须具备以上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条例》规定各高危行业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这完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失职!

可是时至今日,15年过来了,安全生产条件的审核几乎流于形式,有多少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照样领取到安全生产许可证,更有多少企业取得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部门未能采取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管措施,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照旧继续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红线——安全生产条件,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还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忽视它或漠视它,他们根本没有把安全生产条件这道红线放在眼里,这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乱象原因所在!

没把好安全生产许可这道关的主要责任应该在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但是从2016年开始的省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巡查工作已历经三次来看,国家有关部门几乎只字未提有关涉及省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的以安全生产条件为核心内容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国务院发布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15年没有修改,可能早已被忘却了,但是由《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衍生出的一系列包括安全生产许可证在内的各种考核发证还在继续,证书管理乱象重重,可以看出安全生产许可乱象的领导责任在国家有关部门!


今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主题“防风险、除隐患、遏事故”,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最大风险在于无论是生产经营单位还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都忽视或漠视安全生产条件,他们根本没有把安全生产条件这道红线放在眼里,在安全生产条件上存在很大的隐患,不消除安全生产条件上的诸多隐患,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几乎很难成为可能!

以近一段时间人们热烈关注的塔吊“5年使用年限”问题为例,实际它与安全生产红线有关。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关键在于企业是否能够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就不应当禁止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目前塔吊安全管理的问题不在于塔吊的使用年限,塔吊的使用年限也绝不能成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主要因素或主导因素,它与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密切的关系。目前,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本不是以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具备来监管企业安全生产活动的,这到是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出的要求,也是监管部门职责所在,而是抛弃法定的安全监管职责想当然地在次要的问题反反复复地检查,或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且这些监管要求大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说到底是根本不知晓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到底在哪?!

实际上目前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本没有这么大的权力规定企业这样和那样,只有三项权力且是受到很多制约的权力,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已经说的很明确了,这里不再重复。

所以安全生产监管必须依法监管,每项行政决定要在权力清单范围内实施。要想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监管,就应当把监管的注意力集中在督促企业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上来,而不是那些无法律依据、没有上位法支撑的无效监管、违法监管,限制塔吊年限就是一种无法律依据的监管,且事实证明根本无效。

因为,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只有安全生产条件完善了、提高了,塔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才能有效地提高。

请关注安全生产条件吧!

时到今日,安全生产条件这道红线应该更加清晰,重见阳光了!

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尤其是上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责任理清这道红线!

必须重建安全生产条件为核心内容的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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