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规避安全生产风险
——关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学习研究与探讨讲座
(九)
第1057期
三、依法解读危大工程与风险防范管理
(接第1056期)
3.1.2 寓言与案例的启示
【寓言1】小马过河
小马过河的寓言想必大家都熟知。这个寓言告诉我们“河水既不像小松鼠说的那么深,也不像老牛伯伯说的那么浅”,这是小马在亲身实践之后所得出的结论。小马的妈妈鼓励小马独立思考,敢于探索的精神。
小马过河寓言故事引发的隐患排查思考。如果寓言故事却有一个村庄,村委会考虑到过河的危险,要求所有的动物们都必须开展过河的隐患排查(有的村子里提法是“风险点”排查)就有点过了。
因为连小朋友们听过这个寓言故事都知道,老牛和小松鼠不要进行隐患排查,因为它俩知道小河是否危险,老牛认为小河不危险,松鼠知道小河危险,它俩都会采取自己的方式安全过河的。小马则不同了,它必须对这小河进行危险评估,看是否危险,是否是自己的危险源。如果村委会要求老牛、小松鼠和小马都必须对小河进行评估并上报村委会,看到老牛哼哧哼哧地到村委会提交过河危险评估报告小朋友会笑翻天的。现实中,那些要求所有企业按照统一规定进行“风险点”排查的做法,却让我们笑不起来。
小马过河的寓言如果继续演绎下去,可能会带来更多的思考。如村委会发现过桥、搭船过河也危险啊,桥的质量、承重量、护栏、台阶步数等,船的尺寸、救生衣配备数量、船夫资格、风力等都可能是危险源,于是出现了过桥、搭船、淌水过河的危险清单,据悉清单来源还很规范来自于各个专业部门的安全标准,如果桥的材料或船的材料不同可能清单更多、涉及的标准更多。村里有统一的大小危险清单还不行,还有要求动物们各自都必须要有清单,没有清单就没有过河的资格。
这里最关心的清单是怎么来的,如果说这些清单来源是有依据,是来自于各种安全标准,看似规范却带来了这样一个问题:这么多的标准是统一规范的吗?有无交叉、有无矛盾甚至打架的地方,如果没有统一的规范肯定会出现交叉、矛盾、打架的地方,这样一来清单将是一个大杂烩,很难反映出真正的危险。老牛、松鼠、小马各自角色不一样、体型性格不相同,过河的方式不一样,即使是同一个角色如两匹小马过河方式也一样如过桥,但是桥的材料不一样,如有石板桥、竹板桥和绳索桥,其各自的危险清单肯定不同,所以杂乱无章的标准并不能保证过桥的安全。
寓言扯多了,回到现实。现在有的企业按照有关部门列出了一串条隐患,也分类标注,但所依据的标准各式各样,只要能够牵涉的都罗列其中,究竟此隐患清单是依据何种标准拟定的,很难搞清楚。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标准中相互交叉、矛盾甚至相互打架的也不少,更给这些清单的混乱产生影响。
所以,要想理清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清单一定是先理清标准规范清单,确保标准之间不交叉、不矛盾、不打架,否则这样的清单可能是问题的。如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中标准很多,以JGJ59标准为例其中采用了多种标准规范,如果是采用JGJ59标准拟定隐患的依据应当以JGJ59标准为准。据分析JGJ59标准共19项专项检查内容,共含189项分项检查项目,其中分项检查项目分保证项目99个和一般项目90个。189项分项检查项目中涉及隐患1102个,其中一般隐患185个、较大隐患446个、重大隐患471个。以此标准拟定施工现场隐患清单数量是很大的,再将其他标准的隐患罗列进来有可能是重复交叉的甚至是相互矛盾的。
总而言之,隐患排查必须科学组织,切记标准混乱可能是目前隐患排查的瓶颈。隐患就是客观存在的危险。打个通俗的比喻,你想过河,不知河水的深浅,这是河水就是存在的隐患,如果已知水深,河水就不是隐患。当不知河水深浅时,过河时你就必须小心,摸着石头过河是一种较安全的方法。
目前,我们不是不知道隐患,甚至许多隐患都已成为“明患”,原因在于隐患管理不是“小马”、“老牛”和“松鼠”们自己去排查和体验,而是要由村委会等行政管理机构来统一管理和作出要求。除了河流,村委会等行政管理机构有可能会要求在村庄的各个角落都有“隐患”告示牌,到处都是危险,“小马”、“老牛”和“松鼠”等也就不再重视“隐患”了。
查出隐患本来就是“小马”、“老牛”和“松鼠”们自己的事情,理应履行的职责。
职责不清、混淆、交叉,未能履行好各自的责任这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最大的问题之一。
【寓言2】骆驼与一根稻草的故事
一个主人有一匹老骆驼,它一天到晚任劳任怨地干活,有一次主人想看看这个老骆驼到底还能装多少货物,于是不断地加、不断地加,但是老骆驼还是没有垮,最后主人想是不是已经到了极限呢,于是轻轻地投了一根稻草在它背上,没想到就是这一根稻草使老骆驼轰然倒下。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总会找出造成事故的原因,但是人们的注意力或关注点可能是造成事故的那个直接原因或个别原因,而忽视了造成事故的其他种种原因。似乎找出了那个直接原因或个别原因,就找出了造成事故的那个“最后一根稻草”而万事大吉了。
【案例1】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4•13”起重机倾覆重大事故
2016年4月13日5时38分许,位于东莞市麻涌镇大盛村的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东莞东江口预制构件厂一台通用门式起重机发生倾覆,压塌轨道终端附近的部分住人集装箱组合房,造成18人死亡、3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861万元。
事故发生后,立即有媒体关注点集中在门式起重机操作工身上,后由于事故等级重大,除操作工外根据事故大小对4人采取了刑事拘留,其中1人是作业人员、1人构件厂的主管、1人是长机电部副部长,还有1人是预制构件厂厂长;有20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企业人员9人、质监部门工作人员5人、城管部门工作人员6人。
【案例2】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2010年11月15日下午2点15分,上海市静安区胶州路一幢28层公寓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共造成53人死亡,70人受伤。事故很快报道火灾发生时有人在10楼现场违规实施电焊施工,点燃了尼龙网、竹片板等可燃物所致。
事故发生后,不少媒体关注点为2名电焊工无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上岗作业,严重违反操作规程,且引发大火后逃离事故现场。按照常规,由于事故特别重大这两名电焊工将被判至少2年以上有期徒刑,一批其他相关人员也将受到严厉的处罚,有人预测至少有50多人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
在调查事故期间,对于电焊工究竟承担多大责任上有很大争议。后称施工期间,施工现场存在未经审批动火、电焊作业工人无有效特种作业证、电焊作业时未配备灭火器及接火盆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鉴于吴国略、王永亮有自首情节,且其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也没有配备足够防火器材等有关,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终审判结果是:两名电焊工前者判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后者判免于刑事处罚,2人判决后当庭释放。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高伟忠等24名被告人被判期徒刑16年不等。28名相关责任人受到不同程度党纪、政纪处分,包括企业人员7名,国家工作人员21名,其中省(部)级干部1人,厅(局)级干部6人,县(处)级干部6人,处以下干部8人。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安全生产责任有大小,如何知晓责任、认真履行责任对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追究很重要。
目前情形是,追究事故责任根据事故大小来定的,事故等级越高追究的人员越多、处罚的程度将越大。
实际上“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原则应坚持依法实施的前提下。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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