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多地公布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浙江省宁波市公布了今年第二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江苏省常州市应急管理局通报了8起近期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浙江省嘉兴市安委办通报了今年第三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这些企业为何被罚?
企业安全生产都有哪些“雷区”要规避?
赶快来学习一下:
违法违规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
NO.1
3月5日,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安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辖区内的恩佑清渣剂经营部进行现场核查时,发现该经营部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砷,违法获利4600元。宁波杭州新区安监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600元,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砷60桶,并处以罚款10.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2
3月21日,嘉兴市应急管理局和秀洲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对嘉兴美来涂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甲类仓库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约35吨,远远超过该仓库10吨的设计容量。4月15日,秀洲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NO.3
3月23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在对嘉兴海丹染料化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辅助房内存放有危险化学品过硫酸铵,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4月10日,南湖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NO.4
3月26日,宁波市镇海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镇海华星热处理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液氨、甲醇过程中,未按规定装置水花洒、气体泄漏检测报警仪等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镇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5
3月28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常州东方涂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中存放二甲苯11.56吨,超过最大允许储存量1.56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
NO.6
4月2日,常州市新北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常州后肖宇恒幕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将危险化学品甲苯(约5.4吨)储存在车间调漆区域,该区域无相关安全行政许可,不符合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标准和要求。
未按规定开展教育培训 未进行定期检测
NO.7
1月11日,嘉兴市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当地安全生产监察中队在对洁达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2018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及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问题。3月4日,秀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8
4月10日,常州市天宁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常州市华发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只对新进员工进行简单的口头培训,未进行培训考核;配电间内的绝缘手套和绝缘鞋的试验合格证已于2018年5月份到期,之后一直未进行复检试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等问题。
NO.9
5月7日,常州市武进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在常州瑞荣元机械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实际培训情况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的情况,且未能如实记录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NO.10
4月16日,嘉兴市海盐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兴橙色商业展柜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使用危险物品油漆与稀释剂且储存不符合规范要求,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改。4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拒不执行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仍在进行生产经营活动。5月10日,海盐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1
4月19日,常州市金坛区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对小方五金机械厂检查时发现,自4月9日被检查发现存在4项重大事故隐患并被责令停产整改以来,该企业一直未中断生产且4项重大事故隐患均未完成整改。
NO.12
5月10日,常州市钟楼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常州市武进江南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今年1月至4月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
无证经营伪造证件从业
NO.13
1月30日,嘉兴市平湖市应急管理局联合该市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开展节前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姚国良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就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相关规定。4月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112箱及违法所得840元的行政处罚。
NO.14
2月28日,常州市应急管理局的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对常州顺洋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核查时发现,该公司现场施工人员王贵龙向执法人员出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系伪造。
NO.15
3月7日,嘉兴市嘉善县公安局大云派出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田才根在厂区内无证使用明火进行电焊作业,情节严重。当日,嘉善县公安局依法对田才根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处罚。
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
NO.16
3月7日,嘉兴市嘉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嘉善友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存在未按规定定期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4月18日,嘉善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改正,罚款5.8万元的行政处罚。
NO.17
3月22日,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会同奉化区应急管理局对宁波兴山助剂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200吨/年表面活性剂生产项目(危险化学品使用)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评价。宁波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处以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其他类型违法行为
NO.18
3月14日,溧阳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久业新材料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对企业存在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未提出防范措施,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有限空间现场和特种气瓶存放区域内部均未悬挂安全警示标志的问题。此外,该公司从未组织过应急预案演练。
除此之外。
2019年6月11日,昆山市应急管理局公布2019年5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名单,昆山86家违法企业及5名违法个人上榜,最高被罚25万!
其中9名处罚对象被纳入2019年第五批安全生产“黄牌”警示管理名单。
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作为本年度首家纳入安全生产“红牌”警示管理的企业被亮红灯,同时还将纳入昆山市公共信用平台,面临该市多部门、多方面联合惩戒!
1处罚公示
为推进昆山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严格落实执法“双公示”制度,及时公开行政执法处罚信息,倒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公布2019年度第五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对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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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罚分析
在5月通报的89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名单里,涉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隐患管理、拒不执行安监指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等12大类:其中,安全设备使用维护类违法5起,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违法15起,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类违法4起,安全生产建设工程项目类违法4起,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类违法13起,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违法12起,拒不执行安监指令类违法2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类违法2起,生产安全事故责任类2起,生产经营单位作业现场管理类违法 9起,危险化学品类违法20起,烟花爆竹类违法1起。
不难发现,安全生产承包租赁类(15起)、安全生产隐患管理类(12起),以及危险化学品类(20起)违法情形严重,分别占比16.85%、13.48%和22.47%。因此,在日常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更要紧紧盯住每个企业、每个车间和每个岗位,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强化源头管控,加强事前处罚,切实做到把问题发现在一线、把隐患消除在现场。
3提出要求
安全无小事、责任大于天。安全生产是易碎品,从来没有万无一失,只有一失万无,任何时候安全生产这根弦一丝一毫、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容不得半点侥幸,来不得半点大意。必须以等不起、坐不住的紧迫感压力感,多渠道公开行政执法处罚信息,强化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检查,做到举一反三,警钟长鸣,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强化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夯实安全生产基础,防范遏制事故发生。
市镇两级安监部门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执法摆位,继续保持安全生产执法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从严惩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做到该整改的责令整改、该处罚的责令处罚、该停业整顿的责令停业整顿、该取缔的坚决取缔,确保发现的各类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闭环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4
此外,为了进一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昆山市安全生产“红黄”警示管理的实施办法(试行)》(昆安监〔2019〕3号)文件要求,昆山英杰尔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9个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被纳入2019年第五批安全生产“黄牌”警示管理名单,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被纳入2019年第五批安全生产“红牌”警示管理名单,纳入“红黄牌”警示管理的时间为2019年6月10日,“黄牌”的管理期限为公布之日起3个月,“红牌”的管理期限为自公布之日起1年,逾期未解除的继续延长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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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时,依据《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意见(试行)》(昆政办〔2019〕2号),被纳入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管理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同时报送昆山市信用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惩戒。根据文件,被纳入“黄牌”警示的,联合惩戒有效期为1年,被纳入“红牌”警示的,联合惩戒有效期为3年。
被纳入“红黄”牌警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究竟将面临何种联合惩戒呢?
那么,企业在何种情况下,
会被予以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
“黄牌”警示
根据《实施办法》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9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律予以“黄牌”警示:
(一)发生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年内累计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监部门行政处罚2起或逾期不缴纳罚款的;
(三)因拒不执行安监部门监管监察指令被安监部门立案处罚的,或者存在屡教不改情节行为的;
(四)被安监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五)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七)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监部门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的;
(八)危险化学品、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九)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红牌”警示
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6种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一律予以“红牌”警示:
(一)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1年内发生2次(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四)1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被安监部门行政处罚3起(含)以上的;
(五)涉及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六)、(七)、(八)项情形逾期或屡教不改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6信用修复
当然,被纳入“红黄”牌警示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管理期间隐患已整改到位,且未发现新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在“红黄”牌警示管理期限届满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由市局法制科审核后,报局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移出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管理。
对已修复的失信主体,我局届时将信用修复信息纳入本单位信息系统,同时报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黄牌”联合惩戒有效期为3个月,“红牌”联合惩戒有效期为1年。
对被列入安全生产“红黄牌”警示管理名单的生产经营对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必然加大执法检查、监管管理和网格化巡查力度,督促隐患彻底整改,实现闭环管理,以强烈的责任意识和红线意识,全力以赴守好“安全线”,锲而不舍筑牢“防火墙”。
当然
处罚和惩戒不是目的,
目的是督促企业更好落实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做到守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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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每日安全生产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2NTI0MDM3Ng==&mid=2247560267&idx=3&sn=cf2a9ad880135bef03d0629d84c9f46d&chksm=fcbd1b1ccbca920af8d753a16865d26d0d49fb3e6c5eca027a719a3fc0330daae5dbaf6c5c6d&mpshare=1&scene=23&srcid=#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