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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解读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解读


1、双负责制,党政主要领导均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坚持“三管”原则,即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管什么领域就负责哪方面的安全生产。


3、坚持了平衡原则。从条款设定的体量看,党委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分管安全行政负责人、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责任条款分别是6条、6条、6条和5条。至少在条款数目上较为平衡。


4、体现了各有侧重的原则。党委负责人的职责较为宏观,强调政治责任以及对监管工作本身的领导和管理;行政负责人的职责相对具体,强调具体安全生产业务。党委常委职责强调协调动员支持等方面,行政副职强调各自领域具体监管业务。


5、分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职务提出明确要求。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在职责上,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要同时协助党委和政府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职责。


6、与职务晋升和相关考核相衔接。纳入相关考核内容,要求在年度考核、目标责任考核、绩效考核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纳入干部考察内容,要求党委组织部门在考察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时,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总的来说,安全生产与个人发展、晋升、奖惩及单位考核等紧密挂钩,激发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内在动力和外在推力。


7、鲜明提出尽职免责。这是安全生产领域第一次鲜明的提出这一原则,也是多年来安全生产领域努力寻求的原则。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的确立还需时间和具体事件来印证,但至少在党内法规中首先明确提出,对于安全生产领域监管人员具有里程碑意义。


8、问责更加科学合理。在一票否决的基础上,还提出从重追究、补救从轻、尽职免责、终身问责等情形。解决了简单粗暴、一概而论的问责弊端,更有利于推动责任的落实。


9、党政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原则、方法、形式较为相近,对于设有党委或其他党组织的企业具有较好的参照参考作用。即企业层面党组织的安全生产职责可以参照这一规定来设定。

10、作为党内法规,对于后续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出台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链接:安全与应急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3Nzc0OTg1Mg==&mid=2247501867&idx=1&sn=17ccf9d359a672e663744e7066bc4bf4&chksm=fd7d5e18ca0ad70e6f83a73ec5702e5717be529fa8e3b443c0cd1eb5b19d95d50873b20021d7&mpshare=1&scene=23&srcid=#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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