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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必须正视“职责同构”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针对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的诸多问题逐一开出了药方。《意见》发布后,各地也先后推出了具体的实施意见,改革形势大好。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责任制是安全生产的灵魂”,怎么确定责任就成了一个问题。我们现在能够较为清晰地确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此界定政府与企业的责任边界。在政府内部,我们也基本确定了综合监管、行业监管和专业监管的监管内容和责任。但是,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发现了一个一直存在的问题,就是安全监管系统内部的责任怎么界定,上下级安全监管的边界是什么?

    翻开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三定方案”,我们看到的职责内容基本一样,内部机构设置虽然数量不一样,但是也是“上下对口、左右对齐”。其实,也不只是安监部门,几乎全部的政府职能部门都是一样的。不光部门职责,政府职责也是一样的,不同层级的政府在纵向间职能、职责和机构设置上高度统一,每一个层级政府都管理着大体相同的事情。这种现象就叫做“职责同构”。

    “职责同构”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在这种体制下,每一级地方政府都有上一级政府为期社会管理过程进行负责,各级政府紧密相连,中央政府以“条条”管理的形式贯穿全国上下,形成一个严密的政府结构体系,在建国初期对我国经济复苏、政府正常运营,以及对于国家统一,防止各自为政等等方面都做出贡献。但是,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成功转轨,随着社会管理复杂程度的加深,“职责同构”的局限性越来越明显,在安全生产领域也是如此。

安全生产领域有一种现象很耐人寻味,那就是下一级埋怨上一级的现象比较突出,乡镇安监部门埋怨县级安监部门,县级埋怨市级,市级埋怨省级,省级埋怨总局,焦点集中在乱指挥、卸责任等方面。归根结底就是“职责同构”作祟。

    一是“职责同构”造成上下级监管责任无边界。由于“职责同构”,一件事情,总局要管、省局要管、市局要管、县级也要管。比如说,安全生产检查,我认为这是微观的工作措施,但是从总局到街道居委会,都在干。再深入一点,例如,市级负责监管全市范围的安全生产,区级负责监管全区的安全生产工作,那么,问题来了,某区某企业的监管出了问题,责任是谁的?一般情况下,按照我们的监管体系划分,上级的地位是有绝对优势、很超脱,那么很多时候,责任都会下移。我们翻遍很多事故调查报告可以发现,如果发生一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事故,某市级、区级安监部门分管危化品的领导因为履职不到位,被追究责任。那么,我们可以问一下,省级安监部门分管危化品的领导同样分管全省的危险化学品工作,省内企业出了事故,市、区相应领导负有责任,作为省级危化品分管领导,那他是不是要追究责任呢?再往上也是同理。责任没有边界,工作就没有方向;责任没有边界,干好干坏就一个样,那还不如不干。

    二是“职责同构”使得监管权力的划分很随意,“人治”色彩很浓。中国的政府间关系是行政主导型,上级监管部门掌握着责任划分的权力。而且,上级可以直接行使下级的权力,上级也可以收回下级的权力,没有标准、规范,就是上级领导一句话的事。比如说,对于事故调查,本来就按照国务院493号令有明显的事故调查规则,不同事故有不同的调查对象。现在,又有要求,基于对下级的不信任或者其他原因,可以“提级调查”。还有,很多工作,上级出于自己工作的方便、简单,完全不管不顾各地方、各区域的实际情况,对某项工作要求“一刀切”,造成个别区域、地方的工作前功尽弃。最近,各级地方安监系统都热衷于自己开发自己的信息系统,而且是封闭独立的系统。为了推广系统,自己方便,要求下级已经运转完善的系统全部停掉,只使用自己的系统。这不仅造成资金的浪费,也造成数据的浪费,无端增加地方和企业的负担。

    三是形成压力型体制,而非指导型。压力型体制是“职责同构”模式在政府、在职能部门纵向结构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安全生产领域,下级安监主要是以上级安监为中心,以其布置的任务为主要工作目标。在整个上下级互动的过程中,各级安监部门都处于一个压力之下。所以,你可以看到,层层发文、层层开会,说得不好听其实就是在层层卸责。各级安监部门都把上级布置的任务和指标分解给下级安监,并通过考核来督促。任务和指标的设定有很大的随意性,爱怎样就怎样。为了推动某项工作,不管它是不是中心工作,就把该项工作列为下级政府的考核目标(注意是下级政府,而不是下级安监部门),通过对下级政府的考核,督促下级安监部门做好工作。只给指标、只给任务,不给指导、不给支援是非常普遍的现象。在上级安监部门那里听到最多的一句话就是,“你不干?年底考核你,考核你们政府主要领导!”。

    对于中国的“职权同构”,有的专家提出效仿英国等单一制国家实行“职权异构”,就是上级和下级政府和部门职责完全不同。这种情况不适合中国这个幅员广阔、人口众多,亟需要保持稳定统一的国家,不能照搬。当前,个人认为还是要结合实际,对“职责同构”进行改革和优化,具体到安全生产领域就是要理顺上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责任,划分不同级别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和内容。按照我国的政府层级体系,我认为,一定要把国家、省、市、县、乡镇五级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权划分清楚,按照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的特征,将不同层级的安全监管责任划分清楚。国家重点在宏观监督管理、省市级着重中观监督管理、区乡级专注于微观监督管理。

    宏观监督管理就是要研究全国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制定全国安全监管相应的法律、法规,牵头制定、完善相关标准,完善各级安全监管队伍建设等等,致力于解决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问题。中国各地差异太大,广东和新疆的安全生产特点差异非常大,广州和云浮的安全生产情况也不同,所以中观监督管理就是要根据地方特点,制定地方标准、制度、要求,保障、支持下级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微观监管工作而不是直接监管,着力于区域安全生产监管问题的解决。微观监督管理就是落实“一个企业一个监管主体”,把责任落实到单位、到个人,着重于精耕细作,强调个性服务、精准监管,

    安全生产领域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但是最核心的工作之一就是解决当前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同构”的问题,通过理顺上下级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划分责任边界,让每个层级的安全监管部门知道应该干什么,怎么干,这才能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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