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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产一线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科学性的质疑讨论

发现隐患必须第一时间消除”才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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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通过刚刚发生的“7·19”重大爆炸事故案例原因的分析,抛出这样一个话题:强制要求在企业生产一线统一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否科学?

希望与大家一起讨论。

    “7·19”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重大爆炸事故给人们教训是深刻,2019年7月25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河南省三门峡市河南煤气集团义马气化厂“7·19”重大爆炸事故的通报》(应急厅函〔2019〕447号,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一针见血地指出:发现隐患必须第一时间消除!!!

    ——切记!切记!

    笔者为“发现隐患必须第一时间消除”这一观点点赞!

    大家都清楚地记得义马化工厂拥有70多名注安、标杆企业的光环、先进的安全设备,事故发生前刚刚被评为河南省2019年首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省级标杆企业(单位)名单。也就是说,义马化工厂评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双重预防体系建设省级标杆企业,意味着义马化工厂已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预防体系,是众多企业的样板。但是,我们通过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印发了的《通报来看,完全不是这样!

   《通报》表明:经初步调查分析,事故直接原因是义马化工厂的空气分离装置冷箱泄漏未及时处理,发生“砂爆”(空分冷箱发生漏液,保温层珠光砂内就会存有大量低温液体,当低温液体急剧蒸发时冷箱外壳被撑裂,气体夹带珠光砂大量喷出的现象),进而引发冷箱倒塌,导致附近500m3液氧贮槽破裂,大量液氧迅速外泄,周围可燃物在液氧或富氧条件下发生爆炸、燃烧,造成周边人员大量伤亡。据悉,2019年6月26日义马化工厂就已发现C套空气分离装置冷箱保温层内氧含量上升,判断存在少量氧泄漏(注意:已发现隐患!),但未引起足够重视(注:可能觉得隐患不大),认为监护运行即可(注:未采取有效措施,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7月12日冷箱外表面出现裂缝,泄漏量进一步增大,由于备用空分系统设备不完好等原因,企业却仍坚持“带病”生产,未及时采取停产检修措施(注:隐患危险继续扩大,未引起重视),直至7月19日发生爆炸事故。

    虽然事故具体原因还要进一步调查,但从现在掌握的情况来看义马化工厂在风险控制和隐患排查治理上存在严重的问题,即所谓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预防体系在义马化工厂一个都没有很好建立起来!

    这样企业如何被评为样板的?值得大家思考!

    思考必然引起如下的话题——

    目前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要求合理吗?

    如何确认或判别企业建立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或体系?

    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真的“科学”吗?

    企业在确立或实施科学评定安全风险等级上到底花费了多少无用功?

    ......

    ——有请大家共同来思考。

    的确,也到了非思考不可的时刻了!我们不能再回避这些问题了!!!

    目前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难以实施是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由于难实施,所以有的专家指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或体系是第一道防线,通过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或体系解决不了的,可通过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或体系来解决,这就是所谓的第二道防线。

    也就是说,目前关于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或体系的建立是不确定的,想通过第二道防线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或体系来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看似有两道防线,但都难以把握,都是容易失控的,根本原因在哪?

    要回答这个问题还是回到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或体系的建立这个问题上。

    实际上对于一些企业来讲,特别是针对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管理来讲并非都需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或体系。例如有的专家指出:对单一隐患的防控不需要进行风险评估,可直接进行治理,只有当隐患数量众多时才需要通过风险评估,根据其风险的高低合理分配资源进行治理

    这句话如果没有错的话,我们更应对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或体系提出质疑,对于一些企业来讲,特别是针对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管理来讲均需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科学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先看一看应急管理部办公厅《通报》。

    《》非常严肃地指出:各有关企业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确保发现隐患第一时间消除!这应当点出了当前安全生产管问题的关键穴位。

    由于未能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观念、不能第一时间消除隐患,而是将注意力放在排查隐患、统计上报、隐患大小分级排队等形式主义的东西上,隐患治理得不到解决,或看似解决但得不到根本解决。如义马化工厂实际上已发现隐患,但按照隐患分级管理觉得这样的隐患不大,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任由导致隐患危险继续扩大,最终导致事故发生,这就是所谓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两个预防体系带来的形式主义造成的严重后果!

    把注意力放在排查隐患、统计上报、隐患大小分级排队上,认为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管理中查出的隐患越多越好,这是目前不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以及许多企业在双体系建设中的误区。

    试问:作为生产一线应当不应当出现那么多的隐患?笔者认为是不应该的,或不应当的!

    如果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发现隐患第一时间消除,每查出一个隐患都能够及时消除,就不应当出现众多的隐患。如果不出现众多隐患,只剩下若干个隐患或单个隐患也就不存在那么复杂的风险分级管控。实际上,作为生产一线每一个隐患都是风险,也不存在隐患的大小,即使是所谓小的隐患照样会引发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更何况生产一线发生任何的大小事故都是难以接受的。所以,对生产一线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应当强调安全风险分级管控的硬行要求,而是应当强调发现任何隐患都必须第一时间消除

    发现隐患第一时间消除是基于“隐患就是事故”理念提出的。

    既然隐患就是事故,那么就应当将隐患按照处理事故的要求进行,即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发现隐患时应当做到未查清隐患责任人不放过、隐患责任人未得到追究不放过、隐患责任人和相关人员未接受到教育不放过、隐患治理措施未确定不放过,总之发现隐患及时治理排除,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同类隐患再度发生。笔者很赞同“隐患就是事故”理念,也曾多次发文阐述“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后续也将再次与大家讨论“隐患就是事故”理念。

    今年以来,全国化工行业先后发生了江苏响水“3·21”、山东济南“4·15”、河南三门峡“7·19”三起重特大事故,伤亡惨重、影响恶劣,包括这几天又发生的化工行业事故,也包括建筑行业的事故,无不在隐患治理上出现问题,只见排查或统计上报或做各式各样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预防体系建设的大大小小活动,未见以“隐患就是事故”理念要求发现隐患第一时间消除。本次《通报》要求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发现隐患第一时间消除,并要求“请将本通报迅速传达到辖区内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有关企业”,这或许是对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反思,找准了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关键穴位!

    所以,笔者认为在企业生产一线强制要求统一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是不科学的,而是应当提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确保发现隐患第一时间消除!

    ——这才是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管理应当遵循的管理理念和法治要求!

 

链接:安全论坛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4MzM3ODY2MA==&mid=2649950070&idx=1&sn=40f5f0a02449444a4966ca2e51de9970&chksm=87f0cffdb08746eb92ad2081216b3fe12fa5b09c2dfcd673218d128d52aa24ffb17e3fd07741&mpshare=1&scene=23&srcid=&sharer_sharetime=1564532950171&sharer_shareid=d9fdcc60a46951fed6d7a0bbdd004814#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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