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必须懂法知法尊法
第1251期
当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许多企业由此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但并不是所有企业只要出事故都将被追究责任,企业如果能够懂法知法尊法,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其利益就有可能规避不应受到的责任追究。这些案例能够充分说明之:
【案例1】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某天然气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是因该现场施工人员未经入户申报且违规打开气阀并带气作业导致的,因此对某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监理单位不服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该行为的防范不能一味强求所谓增加监理人员逐户做现场全程旁站监理来达到,某市政府在未对《调查报告》做必要审慎审查的情况下,断然作出批复实属不当,故请求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批复,进行上诉。
撤销某市政府作出的批复意味着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行政处罚存在问题。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后又上诉省高级法院又被驳回,最后上诉国家最高法院。
通常而言,上级行政机关基于下级行政机关的请示所作批复在性质上属于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行为,并不直接对外产生法律效果,不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范畴。但此批复认定了事故责任,且这种认定具有公定力和约束力,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故根据上述规定所作批复具有可诉性。最终,国家最高法院裁定撤销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行政裁定,指令该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案例2】某起事故发生后,有关市人民政府做出了该事故调查报告处理意见的批复,认为该事故为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原则同意事故调查报告作出的对该起事故的原因、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有关被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符提出上诉,认为事故调查报告没有附证据材料,也没有事故调查组全体成员的签名,违反了法律规定,上述到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样,该案例涉及到有关政府部门批复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问题。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市政府称该《批复》属内部批复,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理由不能成立,且认为该批复内容不完整,在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要求该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中并无全体调查组成员签名,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该事故调查报告系调查组集体研究决定,违反了法规规定,认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事故调查组成员在涉案事故调查报告上进行了签名,且批复内容也不完整,属程序严重违法,依法应予撤销,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案例3】某电梯有限公司雇请的电梯安装工人周某一、周某二、叶某某三人对进行安装,由于叶某某违反安装程序,导致事故发生,造成周某一被砸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故某市区安监局对某电梯有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某电梯有限公司不符,进行上诉,提出:电梯是特种设备,因特种设备发生的事故应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调查处理,某市区安监局不具有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管的行政职权,没有对特种设备事故处罚的主体资格,其在调查处理2电梯安装事故中,没有查清S型挂钩能否承重、承重最大值是多少、为何变形等问题的情况下,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据此诉请法院,确认该市区安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并依法撤销。
法院受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又规定:“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其他特种设备。”这一定义明确规定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因此本案中发生事故的电梯属于特种设备,同时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的规定,本案中发生的事故系安装工人违规造成,《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执法。本案事故中发生的死亡一人的伤亡事故是在电梯的安装过程中因安装工人违章操作导致,该市区安监局超越其管理权限对原告作出处罚的行政行为不当。该市区安监局关于“本案应当由其调查处理”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最终判决撤销该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本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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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像这样的案例很多,这里不再一一举例,相信这样的案例也将会原来越多。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从中明白了一个道理,并不是所有的事故都要追究企业的法律责任,同时只有懂法知法的企业才能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其自身的权益,但是前提是要尊法,只有遵法才能做到“尽职照单免责”。
所以,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原则将加强。
如何做到“尽职照单免责”是摆在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将利用各种形式与大家进行充分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