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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对应急管理部门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

《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2019年3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与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保持一致,进一步充实了相关内容,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工作步入全新的发展阶段。

《条例》共7章57条,包括总则、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服务、燃气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事业发展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服务、使用、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其管理活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在适用范围之内。此外,《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农村的燃气管理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条例》明确了应急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主要涉及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方面,全省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一是受理相关违规行为举报。《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燃气用户设施每年至少检查两次,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置;发现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应当予以劝告,不听劝告的,应当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报告。”二是配合建立预警联动机制。《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燃气安全预警联动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三是受理事故及事故隐患报告。《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四是启动事故应急预案。《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根据有关情况启动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五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对燃气生产安全事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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