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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停止以岗以事故等级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必须停止以岗以事故等级追究责任的违法行为!

 李钢强 安全论坛 

必须依法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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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重要文件正式提出“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原则对于指导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迄今为止有关“尽职照单免责”处理事故责任的案例不多,有违“失职照单问责”案例不少,严重影响到安全生产责任的履行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近年来,不仅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职工和管理人员因事故受到追责处理,有关安全监管监察人员以及政府领导也受到追责处理。诚然,依法严肃追究事故责任人法律责任,对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职工、管理人员和安全监察监管人员责任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现阶段,我国有关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无序追责、追责泛化,罪罚不相称时有发生,已经越来越多地引发人们关注和思考。

目前主要反映在生产安全事故定义不准,事故追责形成盲区或扩大;事故未调查先追责,如事故救援期间先关人事故未调查先撤职;一个处发生事故,该区全部停产整顿;事故调查报告不是处理依据;事故追责依据不足,以岗以事故大小追责,表现在追责依据不足、原因不清、责任不明就按岗位和事故等级追究责任,事故等级越大追究范围越多,这种不依“尽职照单免责”原则处理事故责任的做法实际上是违法的。在这种情形下还存在不少因事故受到处理处罚当事人,不服事故调查组或组织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存在申诉无门或即使申诉也是落败而归的现象。

因此有必要重申在依法治国的今天,有关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停止以岗以事故等级追究责任等违法行为,依法行政,依法建立正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首先必须抛弃以事故大小进行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错误做法,而是按“失职照单追责”原则追究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行为,应当按照《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有关追究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其中对于未发生安全事故的日常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追究,而对于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但确实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原则免于责任追究。

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尽快落实《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关于“研究修改刑法有关条款,将生产经营过程中极易导致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列入刑法调整范围”指示精神,真正把安全生产责任监管与日常安全生产管理紧密地结合起来,而不是把精力放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追究上,更不应该以事故大小进行行政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是要正确定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和生产安全事故等概念,理清和正确界定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包括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执法权力清单,做到依法管理、依法监管,依法培训、依法上岗,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人员也必须做到先培训后上岗的要求。

最后希望的是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的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应当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目前出现的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关键是缺少广泛的监督机制,执法监管、处罚以及事故调查等均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督,这是造成以岗以事故等级追究责任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的重要原因,目前几乎所有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难以公开,不能按照《安全生产法》有关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的规定。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社会监督管理机制应当做到: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行为的,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以上规定并不是笔者提出的要求,而是《安全生产法》提出的有关规定,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带头执行《安全生产法》,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管理环境。


 编者按:“文化”,是可以商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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