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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不是企业不承担和减少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不是企业不承担和减少责任

 李钢强 安全论坛

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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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近日出台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这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举措。但是,这一规范的出台并不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就此可以减轻安全生产责任。

    首先,从《安全生产法》来讲,生产经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责任是明确的,是任何其他责任体不能代替的,《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但是,紧接着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来看,实际上规范所说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是给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上加了个保险,而是有明确定义的,这就是所谓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并没有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进行保险。

    但是,《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一是明确了服务的强制性原则,规定保险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为投保单位提供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服务义务,且不应向投保单位另行收取费用。同时,要求投保单位主动配合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所以,这个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不同于其他保险,它是一种强制性的服务型保险。

    二是细化了7类服务项目,保险机构应根据投保单位需求,从中选择确定具体服务内容:

    (一)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二)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

    (三)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四)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五)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

    (六)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

    (七)其他有关事故预防工作。

    且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按照这7项服务范围,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项目及频次,这样一来有助于生产经营单位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上得到有益的切实可行的服务。

    三是明确了服务的4种形式,保险机构可依靠自身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聘请外部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委托保险经纪机构开展服务。

    四是对保险机构制定服务方案、开展服务、回访和确认、投诉处理等关键服务环节提出具体要求。

    五是明确保险机构要建立专门台账,据实列支服务费用,满足事故预防工作需要,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监督。

    六是明确每年保险机构要对服务的质量和效果进行一次自评或第三方评估,并向政府相关部门上报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

    由此看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虽不能够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免责,但做得好的话是能够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好安全生产职责的。

    不可否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一项新生事物,其中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和探索,但是无论如何这在我们讨论生产经营单位履职尽责时是一项很好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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