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再重要也必须依法实施
第1278期
近日应急管理部就《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举行发布会。解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并答记者问。
有记者问:在应急管理标准体系中此次发布的《规范》属于哪一类标准?
有关领导答:这次颁布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就是安全生产行业强制性标准。
“行业强制性标准”?
笔者不解,重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再一次证实: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
如果没理解错的话,只有国家标准有强制性标准,行业标准只能是推荐性标准。
何谓国家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虽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未见相应的规定,所以当前有关“行业强制性标准”说法缺乏法律依据。
不难知晓《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代号为AQ9010-2019为行业标准,不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所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不应属于强制性标准。
诚然,安全生产很重要,但是再重要还是要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目前有一种倾向,有关部门认为安全生产很重要,所以习惯于将本行业或本部门所制定的一些规定都作为强制性规定要求下面有关单位和机构执行,似乎不这样就显示不出它的重要性,这种做法有违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的要求。
试想,如果各个行业主管部门都认为自己的管理规定和行业标准重要,都说成是强制性要求,那么我国有关法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有何权威呢?!
很显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也就是说在推荐性标准上国家是采取鼓励的态度,而非强制性的要求。推荐使用有关标准并不是否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毕竟“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是《安全生产法》提出的要求(见《安全生产法》第四条),且“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见《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这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应当指的包括除国家强制性标准外的推荐性标准,在无其他安全生产标准如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情况下有关国家、行业制定的推荐性标准是必须执行的。但如果用“行业强制性标准”说法来强调某标准规范的重要性是不妥的,有违《标准化》有关规定。
所以,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时必须慎重行事、依法推进。
纵观当前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中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揭示这些问题有利于更好地依法科学地开展安全生产。
本篇只是触动安全生产中的一个方面或某种说法的问题,可能有不到之处,但确实值得质疑和展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