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文化

如何“拉清单”?

如何“拉清单”?

 李钢强 安全论坛 

捋一捋“安全生产责任”有关话题(四)

——关于“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再思考

1284

(接上期)

......

捋一捋:如何“拉清单”?

有了关于“拉清单”作用的认识并清楚安全生产管理中能够免责的“单”或被追责的“单”的概念和内容,下一步就是如何“拉清单”的问题了。

首先要让领导们重视“拉清单”。领导不重视,“拉清单”白谈!所以,如果在无奈情况下说出那句“别看今天闹得欢,小心将来拉清单”经典名言也不是不可以的,但确实要有胆量和说话的艺术,如果这句话能够让领导有那种吃到嘴里的瓜被吐出来的感觉,“拉清单”就有可能了。

实际上,我们大部分领导不用你说是能够明白“拉清单”作用的,有些领导还会用“别看今天闹得欢,小心将来拉清单”警告下属要重视“拉清单”。毕竟大部分人是不愿意有自己一个人扛着来承担“拉清单”的风险,包括领导们。有些领导比我们更能理解“别看今天闹得欢,小心将来拉清单”这句经典名言,只是苦于不知如何“拉清单”而已。

目前,几乎每个企业都有安全生产责任制,但是不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只是“写在纸上、说在嘴上、挂在墙上”很少落实在行动上的。可能有不少安全生产职责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是不相符的。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依法制定,否则就做不到“尽职照单免责”,因为你所制定的职责如果与法律法规无关的话,有关法律法规就不可能“照单”给你免责,这一点很重要。所以企业必须依法制定安全生产各项职责。

前面已就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做了介绍,下面就如何依法细化实化安全生产责任进行研讨。

细化安全生产责任就是在《安全生产法》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七项法定安全生产职责基础上进行分解,层层落实,做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和每位人员均有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即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竖向到底。其中可以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分析入手,因为其安全生产职责已由《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确立,可以较容易地理解。

仔细对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二条的对比不难看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安全生产职责无一例外的均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相关联(详细分析略,另行详解),即《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是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相关条款内容分解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中了;同样有必要的话,估计绝大部分企业是有必要的,因为《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是总体要求,我们可以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再进行分解,分解到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多个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职责中,建筑施工企业还可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职责分解到施工现场派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委派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中(结合企业安全生产职责文件对照分析,暂略)。

以此类推,企业主要负责人法定七项安全生产职责还可分解到其他部门和岗位人员职责中,其依据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求,这一要求就是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进行了延生,产生出各部门和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以此我们可以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延生出的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是有法律依据的,换句话说是法定的。于此,我们可针对企业具体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做详细的分解或分析(逐一展开分析,暂略)。

实化安全生产责任就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实施开展安全生产动态管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开展、有效落实。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其中“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和“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是《安全生产法》对企业实化安全生产责任提出的具体要求。

针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必须提出与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见《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款)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见《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等规定结合起来,按照“隐患就是事故”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考核,形成动态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机制(这段分析很有意义,暂略)。

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规范》(见研讨时提供的某企业版文件)为例,我们可以感受到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各要素的内容及要求的相互关系以及动态监管的评价体系雏形(可展开分析,暂略),若有可能,我们完全可以将这部规范进行修订变成为企业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标准,对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是有借鉴意义的。

所以,通过对《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以及第五十四条相互之间的关系分析,特别是第十九条新增的内容理解,我们应该对细化实化安全生产责任有更深的认识。

认真学习和领会《安全生产法》对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是可以拉好安全生产体系这部清单的。

下一步隆重推出关于开展由各级领导们参与的“规避责任”演练的建议

是的,“规避责任”演练!

“规避责任”演练肯定是一件新生事物,它有可能成为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创新举措!之所以“规避责任”演练听起来是那么的生疏,这是我们过去对“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研究不深的缘故。我们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演练,难道开展规避安全生产责任的演练就不可以吗?

有人会说,让领导参与“规避责任”的演练那是天方夜谭、痴人说梦。如果还是有这样的想法,那么再往下深入讨论“拉清单”就没有任何意义了。有这样的想法或有为难情绪,只能从自己身上找原因了,有可能是自己能力的问题了,就加强自身能力的培养吧。或者,建议此时该考虑是否由自己来承担“拉清单”这个风险的时候了......。不排除有人对“规避责任”说三道四的话,建议看一看本文一开始那段“捋一捋:‘规避责任’的提法有问题吗?”笔者的结论是“规避责任”没错,这里不再解释。

好了,下面就“规避责任”演练进行介绍。

“规避责任”演练的方法是假设发生一起事故,与此事故有关的责任人阐述自己是如何履责的。只有能够说出自己是如何履责的,才有可能做到“尽职照单免责”;反之,说不出自己是如何履责的或如何履责不到位、颠三倒四的话,就有可能受到“失职照单追责”惩罚。

当前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很多,我们往往在分析事故案例时总是在技术上找原因,但又苦于很难真正找出原因,所以大部分人在分析事故案例时落在有多少人被追究责任上,但如何被追究责任、如何吸取教训上不能做深入得分。所以笔者建议在有关事故案例教育中我们不妨把自己放入某起事故的角色中,演练一下你如何规避这起事故的责任。演练可以有你如何通过履行职责或在你职责范围内能够防止这起事故发生的话题,也可以假设事故发生了问你如何通过阐述你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以规避责任的追究,也可让大家知道事故发生后事如何启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熟悉相关程序和过程以便沉稳应对......。这种演练的目的就是告诉大家:千万不要等到事故真的发生我们再措手不及的应对。“规避责任”演练与事故应急救援演练一并演练,并经常性地开展演练可能会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带来意想不到的效果。

“规避责任”的演练成功与否,在于通过“规避责任”的演练能够让领导、管理层和全体员工感触到“拉清单”意义和效果,让更多的相关人员思考如何熟悉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并认真履行好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或还有可能通过演练发现在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中存在的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有些部门或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缺失或相互交叉等,从而更加做好依法细化实化安全生产责任。

总之,必须依法细化实化安全生产责任,如果能开展“规避责任”演练对于有效促进企业依法细化实化安全生产责任是有益处的。

再三强调:细化实化安全生产责任必须依法进行!否则“拉清单”就没有意义,或造成企业在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时的杂乱无章,如果这样也就不可能依法“照单”给你免除法律责任,或者在追究安全生产责任时就会出现不“照单”追责的乱追责现象的出现。

......

(待续)

Copyright ©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902788888号-1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以上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0及以上  您是第 27005 位访客 今日访问量:71 当前在线人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