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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新文件出台,纠正“乱问责、错问责、问错责”有依据了!

中央新文件出台,纠正“乱问责、错问责、问错责”有依据了!

 李钢强 安全论坛

捋一捋“安全生产责任”有关话题(六)

——关于“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再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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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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捋一捋:拉好“清单”就能够规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了吗?

根据《安全生产法》我们可以拉出安全生产责任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有了正面清单或负面清单就可以做到“尽职照单免责”吗?

许多生产事故案例的处置结果往往使我们有点迷茫,生产安全事故处理中的“乱问责、错问责、问错责”还是时有发生,难以得到纠正;即使是在生产安全事故中存在问题或违法行为,但是事故处理后难以吸取教训,问题和违法行为照样存在,此类事故照样不断重复发生。

但是笔者始终坚信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只要我们在安全生产管理中认真履行了职责,是可以规避不当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尽职照单免责”是可以落实的。

正在我们讨论“拉好‘清单’就能够规避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了吗?”时,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出了关于应当坚持“依规依纪、实事求是”、“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等问责工作原则以及关于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提出,为我们落实“尽职照单免责”指明了方向。

虽然《条例》是一部党内法规,不是普遍适用的法律,所指“问责”中的“责任”聚焦的是与全面从严治党有关的责任,并非泛指所有的“责任”,这些都是间接责任,而非直接责任。但其追责的思路是可以借鉴的,也必将影响安全生产法律责任追究的落实。

例如《条例》中规定“在职责范围内”追究问责,对间接责任的追究是以“行为+结果”来判定的,以防止问责泛化,问责时要本着“权责一致、错责相当”的原则。

启动问责调查后,调查组应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发现某个错误的决策是由党组织集体作出的,党组织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对党组织问责;同理,如果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对某个下属自己犯的错误毫不知情、不负领导责任,则不在职责范围内,不应当问责。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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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条例》有关问责原则等规定引用到安全生产管理中,对我们将是很大的启示。

有关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隐患排处理管理办法或标准等,均是集体做出的决定,只要企业相关人员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若有不当之处不应当追究执行人员的责任,或有关企业领导、管理部门负责人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也不应该追究有关领导或负责人的责任,以及追责时不仅仅看结果而应看履行职责的行为,当追责不当时有关被处罚对象可依据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等。

《条例》虽是是一部党内法规,但也涉及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如有关“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予以问责(见《条例》第七条)。其中“职责范围内”就应当是清晰明了、易以“照单”的一份“清单”,虽然结果严重,只要能够证明在“清单”范围内履行职责,就应当按照“行为+结果”来认定事故责任。

 

因此,我们完全可以借《条例》发布之际,认真研究有关“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原则的实施,“照单”免责、“照单”追责,通过经常性地“照单”演练,细化实化安全生产条件,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将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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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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