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第1292期
目前事故频发,事故发生后责任追究力度加大,不少人员由于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被追究责任。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为例,由于不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被追究责任的也很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的安全生产职责理应是指《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七项规定。但是,大部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于这七项规定还是不明白,如何才是履行这七项职责很难有判别标准,因此有人认为无论如何履行,只要发生事故想追究责任就能够追究其责任,这就难倒了广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换言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七项规定就难以执行,或不能成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法定职责的依据。
真的有这么严重吗?
其他暂且不究,仅就《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的七项规定中的(三)关于“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就难倒了很多人,看似字面上没有问题,但是其中“重大危险源”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就有很多解释,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大家都认为“重大危险源”应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中所指的危险源,看似没错,但是严格来讲却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因为《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有严格的定义,这个定义就是“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至于“危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这样看来,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的许多危险源特别是重大危险源与《安全生产法》的规定是不一致。
很显然,在制定《安全生产法》时对于“重大危险源”的认定是不严谨的,作为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不能普遍适用于其他各种行业。
如果再深究的话我们还会发现《安全生产法》不少不足的一面。
诚然《安全生产法》修改后有许多值得称赞的亮点,但是在执行中得不到贯彻,甚至是对于一些重点修改的条款至今也没有权威性的解读,更给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带来一些挥之不去的阴影。本文暂不展开讨论。
更何况《安全生产法》较之过去有很大的变化,但是《安全生产法》修改后,以《安全生产法》为上位法的其他条例、规章却未做重大修改,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及以《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依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也没有做重大修改,有些已经有15年之久了,近期出台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也是基于这些未修改的条例、规章制定的,可见这些所谓的“法律法规”体系是很不协调的,带来的是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各自为阵、自说自话,以至于一些地方上也按部就班在无法律依据情况下出台各地区的规定,造成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混乱。
有法不依、有法乱依、有法难依确实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完善、不严谨是众多“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现象的重要原因!
因此,完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有关部门应当高度重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