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的漏洞究竟在哪?
偏离安全生产条件监管是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最大的失误
第1320期
当前生产安全事故频发,其根本原因就是忽视安全生产条件!
从近期无锡接二连三地发生事故来看,一开始大家的注意力只是盯着生产经营单位(这里所指生产经营单位包括设计、施工、使用、维护保养以及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等,简称企业),而且均是以企业为主的安全生产表象问题,很少触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深层次问题,而对于政府监管上存在的问题很少触及且大部分人是不敢触及或怕去触及,只是在强大的社会舆论面前有关政府领导才承认安全管理方面存在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但尽管承认存在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至今一次也未提及“安全生产条件”这个关键词。
这绝不是仅仅是单指无锡政府部门,迄今为止几乎所有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都很少提及“安全生产条件”这个关键词,在这些年有关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文件中特别是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因调查和处理中我们很少见到有关“安全生产条件”的说词。
也就是说从生产经营单位来讲是这样,从政府监管部门来讲更是这样,都在忽视安全生产条件,或者根本不谈安全生产条件,这是安全生产中最为致命的问题!
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去谈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照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政府监管部门几乎很少关注企业安全生产条件,不以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为目的去监管安全生产,越来越偏离了安全生产监管方向。
——这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最为严重现状!!!
所以说,当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最大漏洞就是忽视安全生产条件!
何出此言?
只问一句话,从回答的结果就可以证明此言的严重性,这就是:
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是什么?
有多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能够准确地回答出来这一问题的?!
回答不出这一简单而明了的问题,开展安全生产监管不偏离方向才怪呢!
先不回答这个问题的答案,让我们先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学习,因为实际上这部法律中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相应法规更进一步回答了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关于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规,其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它从企业如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如何监管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要内容进行规范的。何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用一句话就可以概括,这就是企业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明确地指出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请问,现在有多少生产经营单位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下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政府监管部门知晓吗?恐怕不少政府监管部门是茫然的!因为有不少政府监管部门恐怕连安全生产条件是“何物”也不清楚,或对安全生产条件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如果真是这样的话有关政府监管部门怎么知晓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又如如何对企业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管呢?!
有的政府监管部门人员会说,安全生产条件是一个笼统的概念,不好准确地表述,这更加说明有关政府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识上的缺失,不能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管也就不足为奇了,这正是安全生产监管缺失的存在巨大漏洞的原因所在。试问,如果安全生产条件真的是一个笼统的概念的话,我们如何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从而做出是否准许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呢?!
从依法监管上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就是一部围绕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开展的安全生产综合性管理法规。为此,“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用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2004年1月13日国务院发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并在发布之日起实施。可惜的是这部以“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为主要目的的法规早已被忘却了,或有关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时已经走样了,其结果是这么多年来“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成为了一句空话,这就是当前安全生产监管的现实,这个漏洞还不算大吗?!
所以,笔者曾大声疾呼“安全生产条件——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此呼吁曾在新华网理论频道社会研究上发表。
“不具备条件也要上”这是特殊年代一句豪迈的誓言,而今在安全生产上用这样一句话是不合时宜的,也是违法的,但是传统的思维和做法使得我们现在确确实实地在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也在从事生产经营的违法活动,也就是说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安全生产条件上,监管的漏洞在于对于安全生产条件不能依法监管,这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或安全生产条件得不到有效的监管,其问题在于对于安全生产条件的认识上。
关于对于安全生产条件的认识问题,很有必要让我们回到前面所提的问题“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是什么?”,这一问题的答案是:
安全生产管理的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
——这是安全生产最简单而明了的问题,政府监管部门不清楚,更难有生产经营单位清晰,所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始终在一些误区中打转出不来。
安全生产条件是指满足安全生产的各种因素及其组合或影响(或制约)生产安全的所有因素(见2007-4-1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安全生产条件评价理论与实践》2.1.3),一句话概括就是不满足这些条件就可能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开展,理论与实践表明安全生产条件越完善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就越低,安全生产管理就做得越好,所以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是安全生产管理实质所在,道理就是这么简单。
实际上,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简约化的管理,不应该那么复杂。以安全生产管理实质的安全生产条件而言,原则上可将安全生产条件归结为实实在在的12项,是有具体内容且可逐条对照落实和检查的。
研究表明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要求是一一对应的(见《新<安全生产法>解读分析与建筑安全管理应用指南》第四篇),有关部门为此已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有关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可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规范》DGJ32J55-2012),通过实践已证明是完全可行的,所以安全生产条件绝不是笼统或模糊的概念。再将12项安全生产条件做简要归纳,又可归为安全生产“机制”、“能力”和“措施”简要的三大块,一看也是非常明了的,即可归结为企业安全生产必要的规章制度和机构、与安全生产有关人员的能力要求及相关的各类培训和确保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措施等三大项管理内容(参见本论坛第1312期规章制度数据分析研究初稿-简约版)。但由于旧的传统管理模式和思维,以及任性的安全生产执法理念和做法,使得这一简单而又明了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质偏离方向变得越来越复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所有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使用、维护保养以及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这是企业必备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要求,有关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当对企业是否具备这一条件进行监管,如果发现企业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将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对照这一安全生产条件要求,有关企业(包括设计、施工、使用、维护保养以及以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等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吗或有关政府监管部门依法监督了吗?对照12项安全生产条件我们还会发现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许多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这里不再赘述。
所以,安全生产实质就是不断完善和提高安全生产条件,不解决关于安全生产管理实质的认识问题,查找安全生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将还会在误区里打转,还会把安全生产管理搞得越来越复杂。
因此,再次呼吁有关政府及其监管部门重视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管,让安全生产监管重回正确的轨道上来。
再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一条规定来归纳结束本篇文章,即:
只有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才能做到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才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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