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安全风险防范的双重预防机制必须要明确责任主体
第1348期
从刚刚公布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不难看出当前所谓的安全风险防范双重预防机制没有很好的建立起来,其重要原因是因为在建立双重预防机制时忽视了在风险隐患防范中自身风险隐患的防范,建立安全风险防范的双重预防机制必须要明确责任主体。
我国最早提出安全生产风险防范的指导性文件是2016年4月28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文件提出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背景是:2015年8月12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即“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后,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这是从加大执法力度、有效化解风险上提出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是安全监管执法部门和机构,重点是防范中特大事故,这是不言而喻的,随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又出台了《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这就是我国当前各地普遍开展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简称双重预防机制)的由来。
双重预防机制提出了四级风险,即安全风险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安全风险评估过程要突出遏制重特大事故,高度关注暴露人群,聚焦重大危险源、劳动密集型场所、高危作业工序和受影响的人群规模。
紧接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有关政府部门依据《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文件制定了本行业及本地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文件。
建立安全风险防范的双重预防机制必须要明确责任主体,这是因为责任主体不同安全风险是不同的,否则安全风险防范将陷入混乱,所谓的风险防范机制是失效的或根本不存在的,风险防范达不到目的也就可想而知了。从当前多起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来看,都存在风险防范机制失效或根本不存在的现象。大家清楚地看到,事故发生前,各地或各部门或企业都在进行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但只要一出事就会发现这种双重预防机制根本没有建立,所有责任主体都存在严重的责任缺失,例如刚刚公布的《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中反映出从江苏省应急管理厅到盐城应急管理局再到响水应急管理局,层层都“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何来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出事企业也就更无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可以这么说,只要未明确的风险防范责任主体,就不可能存在有效的双重预防机制。
所以,各个责任主体都必须明确体现个体性的自身双重预防风险机制内容和方法,不仅仅只是针对下面的或企业的风险防范,否则在防范风险中本身就存在风险!
现在是从上到下一窝蜂地关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从未考虑自身安全管理中的风险,这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通病。
关注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没错,但忽视自身安全管理的风险就有可能丧失了应有的监管功能,从而沦落为企业的“安全部”或生产一线的“安全机构”或“安全员”,荒了“自家的田”,“他家的田”又种不好,甚至连“自家的田”怎么种也不会。本应由企业或生产一线开展的风险防范却由多头上级部门来开展风险隐患排查,最终导致企业或生产一线丧失了自身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的功能,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始终难以真正履行,这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问题的根结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