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安全文化

26名天嘉宜公司和安评中介事故责任人已被刑事强制,为何还被联合惩戒?

26名天嘉宜公司和安评中介事故责任人已被刑事强制,

为何还被联合惩戒?

1


26名天嘉宜公司和安评中介相关事故责任人被刑事强制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一声巨响,一片焦土,

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

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经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

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查明,

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

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

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

燃烧引发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

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

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

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组认定,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

弄虚作假,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导致事故企业硝化废料重大风险和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暴露,

干扰误导了有关部门的监管工作,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事故调查组查明,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2018 年9 月为天嘉宜公司进行复产综合性安全评价时,

安全条件检查不全面、不深入,评价报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事故隐患整改确认表未签字确认。


目前,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

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16名天嘉宜公司和江苏天工大成人员

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倪成良,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张勤岳,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陶在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副总经理兼硝化车间主任,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杨钢,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林琰,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倪良,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7、倪红卫,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16年6月13日至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8、耿宏,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工程师,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9、倪新瑞,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董事,

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倪冬青,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安环部部长,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2、南青亚,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助理,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3、王红永,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4、殷作兵,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5、杨红才,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6、付明池,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员,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7、蒋立华,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科科长,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8、单国勋,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9、柏进,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朱国华,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1、叶小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2、潘雪梅,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双眼受伤失明,取保候审)。

23、封素芹,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4、季慧,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5、王建春,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6、王亚林,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安评师,

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建议:鉴于天嘉宜公司等企业及其相关人员,

涉嫌严重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失极其重大、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影响极为恶劣,

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据《刑法》对相关人员提起诉讼,依法从严从重予以惩处。




2


江苏省应急管理厅里对天嘉宜公司和安评中介实施联合惩戒


11月19日,江苏省应急管理厅根据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49号)规定和国务院批复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拟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

(事故的直接责任企业)和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在天嘉宜公司相关安评中介服务中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联合惩戒。







3


什么是联合惩戒?


2015年8月,国务院安委会印发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

管理暂行规定》,明确提出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失信惩戒机制,

生产领域出现失信行为,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

将按轻重程度可能成为被联合惩戒的对象,或者被纳入“黑名单”管理。


联合惩戒对象,

除了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也被纳入其中。


2016年5月9日,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安监总局等18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并提出由安监总局定期提供联合惩戒对象。


2017年5月9日,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

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

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

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

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1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

有关法律法规对管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4


联合惩戒,让安全生产失信者寸步难行


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企业经营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应急管理部门向发改委(信用办)、生态环境、建设、证监、银行保险监督、

市场监管、金融、保险、税务、人社、海关等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

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对失信者(事故责任企业)实行联合惩戒。

纳入违法失信“黑名单”企业在经营、项目立项申报核准、银行信贷、信用等级、证券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建设用地、土地使用和出让、进出口、

出入境、政府补贴、专项资金、政府购买服务、科技支持、上市申报、

采矿权取得、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工伤保险费率、

广告发布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上浮。


   无缘各项先进和授予荣誉


让违法失信“黑名单”企业失“面子”。

对“黑名单”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实行“一票否决”。

无缘评选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上市企业绿色通道、各级政府评选的质量奖、名牌产品、安全生产许可、“3C”认证。


   成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


安全信用等级,不仅仅是企业的一种荣誉,

更是划分企业安全监管等级的“尺子”,直接决定安全监管方式。

安全生产守信企业,可以享受“绿色通道”;

信用等级越低、违法失信的企业,成为重点安全监管对象,安全监管力度就越大,执法检查频次就越高,并纳入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检查,

对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并要求企业定期向负责该企业安全监管的政府部门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和约谈其企业主要负责人。


   失信行为信息将向社会公开发布


“黑名单”企业失信行为信息进入全国企业安全生产违法信息库、

公用信用信息数据库、征信数据库,并面向全社会公开。

同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政府门户网站、

信用网站、应急管理局门户网站等主流媒体,定期向社会公示。


例如,厦门市发布的29条联合惩戒措施,涉及政府补贴资金、工程招投标、

重大项目申报、企业债券股票发行、信贷融资等多个方面。



1、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2、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3、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4、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5、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

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6、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

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7、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

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8、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

9、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


可以说,每一条联合惩戒措施,都与企业的生产发展密切相关,

可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5


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再狠狠补一刀,就是要再提高其违法成本


开展事故刑事司法调查,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刑事责任,已极具震慑力。


而联合惩戒标志着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迈出了关键性一步,它动真格,

综合运用行政执法、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多种经济手段,

通过限制相关事故责任企业的生产发展,使企业运营处处受限,

甚至寸步难行,使事故责任企业为自己的违法违规行为付出高昂的代价,

旨在发挥更有力的高压态势、震慑作用和警示效应,

切实倒逼企业主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

使之把安全生产摆在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来重视,

从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


通过严厉追究事故责任企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再加上联合惩戒经济制裁手段,就是要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给事故责任企业再上一道“紧箍咒”,

戳到其痛处,毁灭性打击其声誉,让其既失面子又失里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倒逼事故企业和其他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自律意识和戒律之心,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不放松对安全隐患的治理,不放松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从“要我抓安全”到“我要抓安全”的转变。


通过严厉追究事故责任企业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再加上联合惩戒经济制裁手段,重拳打击,再次提高其违法成本,才可以让不守规矩、突破底线的违法企业,

尝到法治的厉害;才可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公信力,

彰显国家法律和监察的权威,才可以警醒各类企业和企业员工敬畏生命、

敬畏责任、敬畏法律、敬畏制度,

认真反思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漏洞并努力加以改进,重在落实,

杜绝类似及其他事故的发生。




6


联合惩戒,再狠狠补一刀,旨在发挥更有力的高压态势、震慑作用和警示效应,是为了消灭“黑名单”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越是复杂的工作越要抓到点子上。”


习近平总书记一针见血地指出“要严格事故调查,严肃责任追究。

要审时度势、宽严有度,解决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问题。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打到疼处、痛处,让他们真正痛定思痛、痛改前非,

有效防止悲剧重演。如果责任人照样拿高薪,拿高额奖金,还分红,

那是不合理的。”


安全生产诚信是企业的“通行证”。对于企业而言,安全是最大的效益。

在安全生产问题上,“安全信用”应该成为企业必须遵守的“硬杠杠”。

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守信者畅通无阻,失信者寸步难行,

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


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再狠狠补一刀,

旨在发挥更有力的高压态势、震慑作用和警示效应,就是为了消灭“黑名单”。

而不是乘人之危、雪上加霜、趁火打劫、落井下石,单纯找茬“黑”企业,

给企业制造困难障碍和负面影响;相反,细致、精准、科学、对症下药,

惩戒和限制违法失信企业,快、准、狠地切除安全生产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及重大安全隐患病灶,恰恰是对企业“安全”的最好保护。


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再狠狠补一刀,就是为了构建“守信激励、

失信惩戒、信用监督”机制,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信用约束,

有效督促企业依法守信,激发企业做优做强动力,

激励和引导企业从“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的转变,做到自觉查改隐患,

自觉制止违章,自觉安全生产,为安全生产加上一把锁,打上一个补丁,

从而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对事故责任企业实施联合惩戒,再狠狠补一刀,就是为了再一次正本清源,

警示社会、企业、公众“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

警示社会、企业、公众“血的教训决不能再用鲜血去验证”,

警示社会、企业、公众“企业不消灭隐患,隐患就消灭企业”,

实现“一厂出事故,万厂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的目的。


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链接:26名天嘉宜公司和安评中介事故责任人已被刑事强制,为何还被联合惩戒?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jM5MTAwMDQwNg==&mid=2650845851&idx=2&sn=a2f3f439a02ff4312df40d7135be3f85&chksm=bd4820a28a3fa9b447125d9f10773c1fc71cf02556a32ccde6d64946f167213783640bd44182&mpshare=1&scene=23&srcid=&sharer_sharetime=1574728398104&sharer_shareid=d9fdcc60a46951fed6d7a0bbdd004814#rd

Copyright © 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0902788888号-1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以上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6.0及以上  您是第 27005 位访客 今日访问量:71 当前在线人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