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电气火灾”
电气火灾
电气火灾一般是指由于电气线路、用电设备、器具以及供配电设备出现故障性释放的热能:如高温、电弧、电火花以及非故障性释放的能量;如电热器具的炽热表面,在具备燃烧条件下引燃本体或其他可燃物而造成的火灾,也包括由雷电和静电引起的火灾。
通过对近五年来电气火灾事故分析发现,主要有电线短路、过负荷用电、接触不良等几种原因导致事故发生,占比分别为:电线短路约48%;接触不良约15%;电气设备老化约12%;电气设备质量差约11%;违规操作约8%;超负荷用电约6%。其中,电线短路占比最大。
电气火灾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漏电火灾
所谓漏电,就是线路的某一个地方因为某种原因(自然原因或人为原因,如风吹雨打、潮湿、高温、碰压、划破、磨擦、腐蚀等)使电线的绝缘或支架材料的绝缘能力下降,导致电线与电线之间(通过损坏的绝缘、支架等)、导线与大地之间(电线通过水泥墙壁的钢筋、马口铁皮等)有一部分电流通过,这种现象就是漏电。
当漏电发生时,漏泄的电流在流入大地途中,如遇电阻较大的部位时,会产生局部高温,致使附近的可燃物着火,从而引起火灾。此外,在漏电点产生的漏电火花,同样也会引起火灾。
二、短路火灾
电气线路中裸导线或绝缘导线的绝缘体破损后,火线与零线,或火线与地线(包括接地从属于大地)在某一点碰在一起,引起电流突然大量增加现象就叫短路,俗称碰线、混线或连电。
由于短路时电阻突然减少,电流突然增大,其瞬间的发热量也很大,大大超过了线路正常工作时的发热量,并在短路点易产生强烈的火花和电弧,不仅能使绝缘层迅速燃烧,而且能使金属熔化,引起附近的易燃可燃物燃烧,造成火灾。
三、过负荷火灾
所谓过负荷是指当导线中通过电流量超过了安全载流量时,导线的温度不断升高,这种现象就叫导线过负荷。
当导线过负荷时,加快了导线绝缘层老化变质。当严重过负荷时,导线的温度会不断升高,甚至会引起导线的绝缘发生燃烧,并能引燃导线附近的可燃物,从而造成火灾。
四、接触电阻过大火灾
众所周知:凡是导线与导线、导线与开关、熔断器、仪表、电气设备等连接的地方都有接头,在接头的接触面上形成的电阻称为接触电阻。当有电流通过接头时会发热,这是正常现象。如果接头处理良好,接触电阻不大,则接头点的发热就很少,可以保持正常温度。如果接头中有杂质,连接不牢靠或其他原因使接头接触不良,造成接触部位的局部电阻过大,当电流通过接头时,就会在此处产生大量的热,形成高温,这种现象就是接触电阻过大。
在有较大电流通过的电气线路上,如果在某处出现接触电阻过大这种现象时,就会在接触电阻过大的局部范围内产生极大的热量,使金属变色甚至熔化,引起导线的绝缘层发生燃烧,并引燃烧附近的可燃物或导线上积落的粉尘、纤维等,从而造成火灾。
预防方法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发生了巨大变化,电能相应地得到了广泛的开发与利用。电能的应用既造福了人类社会,同时也给人类带来了电击和电气火灾事故的危险。在八十年代,我国电气火灾约占火灾总数的15%,在全世界占第三位。近几年随着电能被广泛的开发与利用,不论是在乡村还是在城镇,电气火灾都在猛增,占火灾总数的20%以上,已上升为世界第一位。在电气火灾中,电气线路火灾约占60%,而低压电气线路火灾又占电气线路火灾的90%以上。很显然,在低压电气线路的利用上,我们存在着很多问题,减少乃至消除电气火灾刻不容缓。要想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了解一下火灾究竟是如何发生的,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现下又是冬季用电高峰,我们应采取怎样的措施来预防它。
一、短路起火
当两导线短路时,电流增大,导线绝缘层被破坏,线芯温度迅速上升,绝缘自燃引起火灾。比如,电气验收规范中规定,导线在配管中所占面积不能超过配管截面积的40%,这主要是为了留有一定空间,保证空气流通,以利导线散热,并预防随着时间推移,导线绝缘层老化,两导线相碰造成短路。我们在监督工程的过程中,经常发现施工单位不能严格按规程施工,如配管超载的问题,有的在直径10毫米的配管中穿七八根导线,更有甚者,配管中导线出现接头,这是绝不允许的。
防止短路起火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点:
1、避免短路发生,使绝缘层完整无损。比如,导线必须用配管,不能裸露,不能直接抹在墙内,导线应带护套、槽、索等敷设;埋地电缆应注意弯曲半径足够大,以防电缆在抽拉的过程中损坏绝缘层。
2、保持绝缘水平。导线要避免过载、过电压、高温腐蚀以及被泡在水里等。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家用电器的不断增多,线路负载也越来越大,用户在未经设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不应随意增大线路负载,特别是一些老建筑物,导线截面积都较小,如果一定要增加负载的话,也一定要另外敷设电源;对于新的建筑物,建议设计部门根据线路负载不断增大的趋势,在导线截面积的选择上留有一定余地,以保证线路绝缘的正常水平。
3、在敷设导线时,应采用阻燃配管,防火电缆、防火线槽等。
4、若已经发生短路,则应迅速切断电路,限制火势沿线路蔓延,防止线路互串。应注意在未切断电源时,不能泼水以免造成一些不应有的损失及人员伤亡等。
二、接地故障电压起火
这是比短路更危险的起火原因。一般说来,接地故障回路阻抗大,导线接地连接不良时,更增大回路阻抗,此时便易出现电弧性故障,俗称打火花。我们要求进户线在进入配电箱时,箱体须作可靠连接接地,接地螺栓须加镀锌垫片,而且若是多股导线须加线鼻子,原因就在于此。
预防接地故障火灾,首先应在电气线路和设备的选用和安装上尽量防止绝缘损坏,以免接地故障的发生。对此,除了采取预防短路火灾的措施外,还应采取如下措施:
1、在建筑物的电源总进线处,装设漏电保护器,应注意用于防火的漏电保护必须装在电源总进线处以对整个建筑物起防火作用;
2、在建筑物电气装置内实施总等电位联结。当故障电压沿PE线进入线路时,建筑物内线路上处于同一故障电压,这样做后消除了电位差,电弧电火花无从发生,也就满足了防火要求。
三、装一个电气火灾报警监控系统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为用户省电降耗、保护设备、隐患预测、防火减灾。
另外,煤气爆炸事故也与电气打火花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在一定空间的煤气达到一定浓度时,此时若有火花,将会发生煤气爆炸。当人们下班回家,若闻到一股煤气或液化气的臭味时,说明煤气或液化气有泄漏,这时不要急于打开灯的开关,首先应该做的是打开窗户,以免接触不良的开关打火花,引起煤气或液化气爆炸,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
电气火灾的预防主要是认真做好日常生活中以下几个方面事项:
1、对用电线路进行巡视,以便及时发现问题。
2、在设计和安装电气线路时,导线和电缆的绝缘强度不应低于网路的额定电压,绝缘子也要根据电源的不同电压进行选配。
3、安装线路和施工过程中,要防止划伤、磨损、碰压导线绝缘,并注意导线连接接头质量及绝缘包扎质量。
4、在特别潮湿、高温或有腐蚀性物质的场所内,严禁绝缘导线明敷,应采用套管布线,在多尘场所,线路和绝缘子要经常打扫,勿积油污。
5、严禁乱接乱拉导线,安装线路时,要根据用电设备负荷情况合理选用相应截面的导线。并且,导线与导线之间,导线与建筑构件之间及固定导线用的绝缘子之间应符合规程要求的间距。
6、定期检查线路熔断器,选用合适的保险丝,不得随意调粗保险丝,更不准用铝线和铜线等代替保险丝。
7、检查线路上所有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要求附近不得存放易燃可燃物品。
前兆
电气火灾前,都有一种前兆,要特别引起重视,就是电线因过热首先会烧焦绝缘外皮,散发出一种烧胶皮、烧塑料的难闻气味。所以,当闻到此气味时,应首先想到可能是电气方面原因引起的,如查不到其他原因,应立即拉闸停电,直到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后,才能合闸送电。
措施
1、发生火灾时要首先切断电源以免触电,避免电气设备与线路短路扩大。
2、火灾区域内电气设备由于受潮及烟薰,绝缘能力降低,拉开开关时要使用绝缘工具。
3、剪断电线时,不同线路应在不同部位剪断,以免发生两相或三相短路,架空线路在支持物件附近断开。
4、带电线接地时应设警戒区域,防止人员进入而触电。
注意问题
发生火灾后,为防止火灾扩大,往往来不及断电或其他原因不能断电而需要带电灭火。
1、选用不导电的灭火器如二氧化碳、四氯化碳、干粉灭火器等。
2、人与带电体保持必要安全距离。
3、防止触电。
电气火灾的特点
一、电气火灾的季节性特点
电气火灾多发生在夏、冬季。一是因夏季风雨多,当风雨侵袭,架空线路发生断线、短路、倒杆等事故,引起火灾;露天安装的电气设备(如电动机、闸刀开关、电灯等)淋雨进水,使绝缘受损,在运行中发生短路起火;夏季气温较高,对电气设备发热有很大影响,一些电气设备,如变压器、电动机、电容器、导线及接头等在运行中发热温度升高就会引起火灾。二是因冬季天气寒冷,如架空线受风力影响,发生导线相碰放电起火,大雪、大风造成倒杆、断线等事故;使用电炉或大灯泡取暖,使用不当,烤燃可燃物引起火灾;冬季空气干燥,易产生静电而引起火灾。
二、电气火灾的时间性特点
许多火灾往往发生在节日、假日或夜间。由于有的电气操作人员思想不集中,疏忽大意,在节、假日或下班之前,对电气设备及电源不进行妥善处理,便仓促离去;也有因临时停电不切断电源,待供电正常后引起失火。往往由于失火后,节、假日或夜间现场无人值班,难以及时发现,而蔓延扩大成灾。
防火要点
电气线路设计和设备的选型要科学、合理。
电气线路施工和设备安装要规范,符合规定要求。
要定期开展电气安全检查,及时更换老化的线路,对有故障的设备进行维护、修理。
要注意家庭电气防火,家庭要选择安全、合格的电器产品;安装大功率电器,需增设改变线路时应由电工负责施工,不要私自乱拉乱接;家庭不宜使用大功率的灯具照明,常用具要与可燃物保持一定距离;电视机、空调等家用电器不用时,应将插头拔下断开电源;一旦发生电气火灾,要迅速切断总电源,再用灭火器等进行灭火。遇紧急情况及时拨打火警电话。
监控
电气火灾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没有发生电气火灾之前,看不见,摸不着,就像一个黑匣子,我们完全不知道里面到底是怎么一回事。所以我们必须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把看不见,摸不着的信息转换成我们能够感觉器官能够接收到的信息,这就是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把电气火灾发生的前期表现出来的征兆通过技术手段转换成我们识别的信息,以达到对电气火灾监控的目的,在电气火灾发生之前发出报警信息。
电气火灾监控原理
1、从产生电气火灾发生的机理看主要有:
(1)故障部位局部长时间发热,造成绝缘进一步下降,最终造成线路短路,导致火灾;
(2)另一个是故障部位产生的电弧或电火花瞬间释放热量造成线路短路,导致火灾。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一般电气火灾探测的对象有剩余电流和温升,对应有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和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以长期不间断地实时监测线路剩余电流的变化,随时掌握电气线路或电气设备绝缘性能的变化趋势,剩余电流过大时及时报警并指出报警部位,便于查找故障点,真正对电气火灾具有预警作用。可以说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真正做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能有效减少因漏电发生的火灾,是早期电气火灾监控的主要手段,得到了国内外的一致认可和大量推广。
(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采用检测电气线路剩余电流手段进行电气火灾监控的系统。在实际应用时,本系统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配套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一般安装在负载终端,主要用于人身触电时及时切断电源,防止电击事故发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在配电室和配电箱处,实时检测供电线路干线、次干线的剩余电流,如超过剩余电流报警值立即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提示检修,主要用于预防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两者配合可构成对漏电“整体监测、局部跳闸”的完整防护体系。对切断整体或干线电源而造成大面积停电,可能导致重大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的场所,不适合安装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而应当安装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剩余电流探测原理
所谓剩余电流是指流过电气线路三相电流瞬时值的矢量和(用有效值表示),也称漏电流。探测器的传感器为零序电流互感器,零序电流互感器探测剩余电流的基本原理是基于基尔霍夫电流定律即流入电路中任一节点的复电流的代数和等于零,即ΣI=0。在测量时,三相线A、B、C与中性线N一起穿过零序电流互感器,通过检测三相的电流矢量和,即零序电流I0,I0=IA+IB+IC。在线路与电气设备正常的情况下(对零序电流保护假定不考虑不平衡电流,无接地故障,且不考虑线路、电器设备正常工作的泄漏电流),理论上各相电流的矢量和等于零,零序电流互感器二次侧绕组无电压信号输出。当发生绝缘下降或接地故障时的各相电流的矢量和不为零,故障电流使零序电流互感器的环形铁芯中产生磁通,二次侧绕组感应电压并输出电压信号,从而测出剩余电流。考虑电气线路的不平衡电流、线路和电气设备正常的泄漏电流,实际的电气线路都存在正常的剩余电流,只有检测到剩余电流达到报警值时才报警。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报警原理
TM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多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通过CAN总线构成一个完整的通讯网络。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通过CAN网络向探测器发出各种命令,探测器主动实时上报探测器的状态信息(报警、故障、剩余电流数值等),当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监测到异常信息时,进行声光报警并显示相应信息和信息类型。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图
整个系统主要有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通信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
电气火灾运行图
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安装
5.1一般规定
5.1.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5.1.2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
5.1.3探测器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形式及监控方式。
5.1.4建筑物产权所有者应建立保存系统内每个探测器的安装及试验记录。
5.1.5探测器与裸带电导体应保证安全距离,金属外壳的探测器应有安全接地。
5.1.6禁止在不切断电源的情况下安装探测器。
5.1.7探测器的输出回路的连接线,应使用截面积不小于1.Omm的双绞铜芯导线。
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1.8探测器的安装不应破坏被监控线路的完整性,不应增加线路接点。
5.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安装
5.2.1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m~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m~0.2m。
5.2.2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5.2.3引入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 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清晰不易褪色;
3 端子板(或排)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应超过2根;
4 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小于200mm的余量;
5 导线应绑扎成束;
6 导线引入线穿管后,在进线管处应封堵。
5.2.4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引入线严禁使用电源插头;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
5.2.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接地(PE)线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5.2.6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内部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不同功能的端子应分开,并有明显标志。
5.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
5.3.1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安装前,应测量其监控线路的固有泄漏电流。
5.3.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按照附录B的规定正确接线。
5.3.3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负载侧的N线(即穿过探测器的工作零线)只能作为该路供电的中性线,不得与其他回路共用,并且不能重复接地(即不能与PE线相联);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相四线制的供电电路工作零线N应进入(穿入)探测器,PE线不能进入探测器.严禁将工作零线N(中性线)作为PE线使用,也严禁将PE线作为工作零线N使用。
5.4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安装
5.4.1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采用接触式安装时应采用专用的固定件固定。
5.4.2红外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应固定在不可移动的物体上,并与监控对象保持安全距离。
5.5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
5.5.1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在采用非接触安装时,距离监控对象的间距不宜大于1Ocm。
预防电气火灾法规要求
违反规定在可燃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直接敷设电气线路或安装电气设备,可以判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知当地消防部门,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经过消防培训。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并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五)根据需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第七条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三十六条仓库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电气设计和施工安装验收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储存丙类固体物品的库房,不准使用碘钨灯和超过六十瓦以上的白炽灯等高温照明灯具。当使用日光灯等低温照明灯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灯具时,应当对镇流器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一条 库区的每个库房应当在库房外单独安装开关箱,保管人员离库时,必须拉闸断电。
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
第四十二条库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烙铁、电熨斗等电热器具和电视机、电冰箱等家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第四十五条仓库的电器设备,必须由持合格证的电工进行安装,检查和维修保养。电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电器操作规程。
《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 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依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 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 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 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 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 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二十一条 居住宾馆、饭店的旅客,不得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带入建筑物内。建筑物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严格吸烟、用火、用电管理,防止引起火灾。
第二十二条 宾馆、饭店的客房内,不准使用电炉、电熨斗、电烙铁等电热器具。在客房内不得安装复印机、电传打字机等办公设备。确因工作需要的,应经消防安全机构审批。
第二十四条 经营或使用单位,要按照有关电力技术规范的规定,定期对电器设备、开关、线路和照明灯具等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工作。其职责是: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防火安全知识;
(二)制订防火制度;
(三)掌握辖区高层居民住宅楼的防火情况,并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措施;
(四)领导居民委员会开展经常性的防火工作;
(五)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
(六)督促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等单位整改火险隐患;
(七)领导义务消防组织,指导居民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第十一条高层住宅楼的居民应当自觉接受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房产管理部门、房屋产权单位和供电、燃气经营单位的管理,并遵守下列防火事项:
(一)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不得超负荷用电,严禁安装不合格的保险丝、片;
(二)遵守燃气安全使用使用规定,经常检查灶具,严禁擅自拆、改、装燃气设施和用具;
(三)不得在阳台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燃放烟花爆竹;
(四)不得将带有火种的杂物倒入垃圾道,严禁在垃圾道口烧垃圾;
(五)进行室内装修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安全规定;
(六)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物品;
(七)不得卧床吸烟;
(八)楼梯、走道和安全出口等部位应当保持畅通无阻,不得擅自封闭,不得堆放物品、存放自行车;
(九)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挪作他用,严防损坏、丢失;
(十)教育儿童不要玩火;
(十一)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灾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十二)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制止,并向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报告。
《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
第十一条 凡古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必须严格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禁止在古建筑保护范围内堆存柴草、木料等易燃可燃物品。严禁将煤气、液化石油气等引人古建筑物内。
第十四条在古建筑物内安装电灯和其他电器设备,必须经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并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技术规程。
已经引人电源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补办审批手续。凡违反消防安全要求的,必须限期拆除或另行安装。
《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2.9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职责
2.9.1执行有关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履行审批手续。
2.9.2落实相应作业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2.9.3发生火灾后应立即报火警,实施扑救。
4.3.5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3.5.1.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3.5.1.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3.5.1.3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4.3.5.1.4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清晰;
4.3.5.1.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4.3.5.1.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3.6防火检查应定期开展,各岗位应每天一次,各部门应每周一次,单位应每月一次。
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应执行GA503和GA587的相关规定。
4.3.7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3.7.1.1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4.3.7.1.2安全疏散通道、楼梯,安全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4.3.7.1.3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
4.3.7.1.4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情况;
4.3.7.1.5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
4.3.7.1.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4.3.7.1.7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4.3.7.1.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
4.3.7.1.9防火巡查落实情况及其记录;
4.3.7.1.10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4.3.7.1.1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情况;
4.3.7.1.12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情况;
4.3.7.1.13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4.8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4.8.1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应明确下列内容:
4.8.1.1明确用电防火安全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4.8.1.2电气设备的采购要求;
4.8.1.3电气设备的安全使用要求;
4.8.1.4电气设备的检查内容和要求;
4.8.1.5电气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资格及其职责要求。
4.8.2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4.8.2.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4.8.2.2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4.8.2.3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4.8.2.4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0.5m以上的间距;
4.8.2.5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4.8.2.6商店、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
5.5学校
5.5.1图书馆、教学楼、实验楼和集体宿舍的公共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不应设置卷帘门、栅栏等影响安全疏散的设施。
5.5.2集体宿舍严禁使用蜡烛、电炉等明火;当需要使用炉火采暖时,应设专人负责,夜间应定时进行防火巡查。
5.5.3每间集体宿舍均应设置用电超载保护装置。
5.5.4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设施、器材、出口等消防安全标志。
5.8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5.8.1生产车间内应保持疏散通道畅通,通向疏散出口的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1.5m,且走道地面上应划出明显的标示线。
5.8.2车间内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生产过程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应集中摆放,机电设备、消防设施周围0.5m的范围内不得堆放可燃物。
5.8.3生产加工中使用电熨斗等电加热器具时,应固定使用地点,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
5.8.4应按操作规程定时清除电气设备及通风管道上的可燃粉尘、飞絮。
5.8.5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不应擅自拉接电气线路、设置炉灶。
5.8.6员工集体宿舍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且应砌至梁、板底。
链接:详解“电气火灾”!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AxNzg3NjYwNA==&mid=2649704746&idx=1&sn=9a8053a4e0b243295ae2c701a41d59fb&chksm=83c53a39b4b2b32fa4b50c3630b96dbe211b27de3aed956684a4b0dbee1acf8d6ec44903e796&mpshare=1&scene=23&srcid=&sharer_sharetime=1575247345455&sharer_shareid=d9fdcc60a46951fed6d7a0bbdd004814#r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