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要求,全省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由于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导致的肺炎疫情影响,企业用工短缺,各种不可控因素迭加,各级各类企业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当前严峻形势,高度重视复工复产安全,科学制定复工复产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做到不安全不复工、不安全不生产,守牢安全生产底线,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化工(危化品)企业
1.编制复工复产专项方案并组织论证,全面辨识复工复产安全风险,明确各级组织体系和工作职责,制定投料开车程序,完善开车操作规程,配备应急防护器材,落实领导带班和专业技术人员值班值守制度。冶金等工贸企业
矿山企业
1.矿山企业复工复产前,要组织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备设施完好,人员全部经培训持证上岗,全部隐患彻底消除、全部风险有效管控后,方可复工复产。
2.被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停产的矿山,在相关隐患彻底整改后,报请属地应急管理部门复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企业要组织进行全面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全部隐患彻底消除、全部风险有效管控后,方可复工复产。
3.长期停产停建的矿山,复工复产前,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现状评价,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后,报请属地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复工复产验收,经验收合格、下达复工复产指令后,方可复工复产。
4.各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要严把停产整顿矿山和长期停工停产矿山的复工复产验收关口,严格履行验收签字手续,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来源:江苏应急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