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九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典型事故案例】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2019年2月23日8时20分许,西乌珠穆沁旗银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造成22人死亡,28人受伤。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温建西乌分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单位)违规使用未取得金属非金属矿山矿用产品安全标识、采用干式制动器的报废车辆向井下运送作业人员。事故车辆驾驶人不具备大型客运车辆驾驶资质,驾驶事故车辆在措施斜坡道向下行驶过程中,制动系统发生机械故障,制动时促动管路漏气,导致车辆制动性能显著下降。驾驶人遇制动不良突发状况处置不当,误操作将档位挂入三档,车辆失控引发事故。事故车辆私自改装车厢内座椅、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超员运输,加重了事故的损害后果。
调查发现,事故车辆属大型客运车辆,无牌照,无行驶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码及车辆铭牌被人为破坏。该车是黑龙江省森警总队大兴安岭支队报废车辆,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经理周某以公司名义回收,但未按规定进行报废处理。该车经过多个中间人多次转卖后,2017年11月25日,温建西乌分公司负责人张某某通过农业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用电子汇款的方式,以59000元价格向何某某(河北人,无业)购得。车辆购回后,张某某安排修理人员对车厢内部进行了改装,2018年1月投入了使用。经调查,事故车辆从2017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15日,陆续维修和更换各类设备及零部件219件次,其中更换主要设备部件发动机3台、传动轴3根、柴油泵1个、气泵2台、刹车分泵1台、快放阀3个。该车使用干式制动器,制动型式为鼓式气压制动,驻车制动型式为弹簧储能式断气制动。车厢内部结构经过改装,原横排座椅被拆除,车厢内两侧及尾部焊有角钢框架,角钢框架上铺有施工模板,构成简易座位,未设置扶手及安全带。该车核载30人,实载50人,事发时车辆超员。
▲车辆撞击现场
接某某,温建西乌分公司实际控制人。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张某某,温建西乌分公司负责人。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王某某,温建西乌分公司项目部经理。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刘某某,银漫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王某某,银漫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环保处。2019年3月6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何某某,无业。2019年4月3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周某,哈尔滨市天华报废汽车回收有限公司二分公司经理。2019年3月14日,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
案例解析:
工艺、设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属于“物”的因素,是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工艺、设备。相对于人的因素,工艺、设备对生产安全的影响是一种“硬约束”,生产经营单位只要使用了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就难以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可以说,工艺、设备和安全生产息息相关。为了保证生产经营单位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有必要通过强制性机制,坚决防止使用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安全生产,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规律,有利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的工艺水平,加快设备更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本案例中,事故车辆使用的干式制动器正是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于2015年2月13日发布的《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二批)》第8项中明确要求强制淘汰的落后产品。承包方负责人张某某为了减少安全投入,违规购买报废车辆,使用国家强制淘汰的落后设备;何某某,贪图经济利益,将不满足国家要求、安全状况差的报废车辆违规出售给企业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漠视生命,最终难逃法律制裁!
针对内蒙古银漫矿业车辆伤害重大事故,应急管理部高度重视,紧急开展全国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行动,对矿山井下运输车辆未取得安全标志、运送5人以上(含5人)的无轨胶轮车使用干式制动器、未执行井下爆破等高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竖井提升系统使用的防坠器未定期试验或检测检验等4项执法内容,集中开展了专项执法行动。下面这则案例为2019年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使用淘汰落后干式制动器车辆运输人员的典型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01
2019年3月21日,应急管理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专项执法检查第 6 执法指导组会同贵州省应急管理厅,在检查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开阳县永温乡明泥湾磷矿时发现,该矿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干式制动的车辆运送人员入井作业等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拒不执行开阳县应急管理局 2 月28 日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开)应急现决〔2019〕013号}的问题。
针对以上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企业停止使用淘汰落后车辆并暂时停产停业,制作下发了《现查检查记录》和《现场处置措施决定书》。2019年3月25日,贵州省应急厅决定对该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4月2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个人)》,依法对该单位处罚人民币 49.9 万元;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处罚人民币 4.9 万元。
▲现场开具检查记录和处理措施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辑:崔益源 | 审核:李坤
链接:以案释法 |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淘汰及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U1MjM5NjMzMw==&mid=2247494914&idx=1&sn=e515be617116084c76e433fcee29435c&chksm=fb801e40ccf797568ebbfb5ca743d849bba35783ae30891e70c0c947ca8c3154e5ac371c6ce9&scene=126&sessionid=1586568571&key=e272014fe4f2e97c30183c4eb5b2fe57e878a7ef0bd3bced72b2c6d94afe38e3285c45afed77705f92641b8f20eef4e6bc8b307c5065bcc7ae239e72d6bab0dbc6b53e179237586b9f75a23a05c677a2&ascene=1&uin=MjYyNjg2MDY2MQ%3D%3D&devicetype=Windows+7&version=62080085&lang=zh_CN&exportkey=AVpxehcgfUIXzIMJmYFcfDk%3D&pass_ticket=rE6rVmcEDNrhSMRds0iP62N28G0dP2BIBfnXsBAtpbo1MLpcF19yE8YxX8HWAyS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