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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很少有人关注的话题

一个很少有人关注的话题

这是早期(2016年1月27日)的一篇文章,时至今日已有变化,仅供参考。

安全生产方针由来及内涵

某检查组到工地检查,看到悬挂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标语时,检查人员会毫不客气地加以指责:你们学不学法,我国现在的安全生产方针是这样提得吗?

更不幸地的是,有人去参加安全生产管理知识考试,考卷上有时会出这么一道判断题:

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A、对    B、错

如果你的答案是“对”的话,对不起是要扣分的。因为标准答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你由此可能就是这道题被扣了1分,原本可能60分的,被判为59分,不合格!怨不怨啊?

实际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这两个方针的提法都没错,都是有现行法律文本为依据的。我们查阅《新〈安全生产法〉解读与建筑安全管理应用指南》(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ISBN:9787112180004  出版时间:2015-6-1)一书,就有对安全生产方针问题的探讨。下面以此书为依据摘编有关安全生产方针的有关知识和相关问题的探讨。

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我国安全生产管理长期经验总结的结果。

早在1960年周恩来总理对我国当时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所作的指示中提出“安全第一”。

1979年2月,航空工业部向中共中央汇报工作时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983年5月18日国务院在[1983]85号《国务院转批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劳动检查工作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和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1987年1月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第一部《劳动法》(草案)。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代表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1995年1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主席令第六十号)第十九条提出:“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主席令第七十五号)第七条提出:“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第九十一号)第三十六条提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由此,我国三部重要法律均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第一部综合性大法,并正式确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提出是广大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者与时俱进,艰难探索的成果,有着很深刻的内涵。它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经济发展规律的深刻认识,正确地阐明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预防和事故处理的关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提出符合“三个代表”的思想。

1、安全第一的内涵。

所谓“安全第一”,就是说,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处理保证安全生产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各项目标的关系上,要始终把安全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放在首要的位置,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实现生产经营的其他目标。从根本上说,保证生产与实现生产经营活动本身的目标是一致的。“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这种提法是与“安全第一”提法是不矛盾的。“安全第一”是安全生产的基础。

2、预防为主的内涵。

所谓“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而言,主要不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找原因、追究责任、堵漏洞,这些当然都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对事故预防也有亡羊补牢的作用。但更重要的,是要谋事在先,尊重科学,探索规律,采取有效的事前控制措施,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预防为主”是安全生产方针的核心,是实施安全生产的根本。

“预防为主”应是一个大的概念,它不仅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中应加强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管理,不断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求,也包括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找原因、追究责任、堵漏洞,对今后防范和杜绝同类事故再发生起到一个亡羊补牢的预防作用,它也包括为了很好地起到预防为主的作用,发挥各方力量,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各个方面。

因此,我国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高度概括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理念,即“安全第一”是原则、是指导思想,“预防为主”是手段、是措施,它已成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者特别是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广大职工耳熟能详的口号和行动指南。

安全生产方针的新要求

2005年10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中提出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严格安全执法,加强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的管理要求。“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口号的提出,是对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查阅有关资料,我们发现我国各行各业都有综合管理的要求。综合治理的定义就是指有关部门统一领导下,依靠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综合运用法律、政治、经济、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种手段,起到更好的预防作用,从而达到有效的管理。

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就是指适应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要求,自觉遵循安全生产规律,正视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抓住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要矛盾和关键环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多管齐下,并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有效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问题。总之,综合治理是在新形势下“预防为主”的重要方式方法和有效途径。

理解“综合治理”与“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关系,更有利于对于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质的认识。

综合治理在安全生产方针中的作用

如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工作要求,应从相应的法律法规来理解。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主席令第十八号),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九条继续强调:“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五号)第七条继续强调:“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三十六条继续强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我国三部重要法律再次坚持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的理念。

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综合性法规,2014年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1],反映了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重要性。安全生产社会化管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

安全生产方针的新理解

理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深入了解安全生产方针意义重大。

目前,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继续坚持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与当前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提出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是没有矛盾的。

前者是从行业管理角度出发,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一贯方针;后者从综合管理角度出发,提出了我国安全生产综合管理的方针,两者实质都是强调了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原则及管理措施、方式方法与途径等两个方面的内涵。

前者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中,“预防为主”也有综合治理的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从企业自身的安全生产管理出发,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正确认识综合治理在预防为主中的重要作用,充分调动和发挥工会、职工在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监督作用,共同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按照法律的渊源及地位,《安全生产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均处于相同地位的法律,因此有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都是确切的。有的专家提出,为了安全生产管理的统一性,建议还是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提法为好。

实际上,我国现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还是划块的行业管理或部门管理,即使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也具有行业管理部门的性质,只不过是分成若干个部门而已。所以不少安全生产管理人士希望我国能够改变划片式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真正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给予希望我国能够将所有与安全生产有关法律集为一部统一的安全生产法律,如《职业安全法》或《劳动保护法》以统一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

以上是对安全生产方针及其相关概念的初步探讨。

欢迎同仁对此进行更深入地研究和探讨,以此推动我国安全生产理论与实践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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