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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生产企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组织应急演练

以案释法 | 生产企业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组织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九十四条第六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 


【典型事故案例东莞市大岭山镇“5·26”较大中毒事故

2018年5月26日9时30分许,位于东莞市大岭山镇大沙村委会下虎山的东莞市华业鞋材有限公司发生一起气体中毒事故,造成4人死亡、5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621.54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姚某平违反华业公司制定的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违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原则,在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无监护人员的情况下,进入含有硫化氢气体的皮浆池,导致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实施本单位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预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了事故伤亡扩大。

根据调查发现事故单位华业鞋材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应急救援演练,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均未掌握应急预案内容,不具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能力。事故发生后,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某瑜、邓某、吕某杰未在第一时间实施本单位的有限空间应急救援预案,且在未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和救援器材的情况下盲目施救,造成自身死亡。同时,邓某、李某明先后要求不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危害、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内容、不具备相应应急处置能力的码纸工唐某万等人展开应急救援,最终导致多人受伤。


李某明,华业公司法人代表、安全生产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司法机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姚某平,二车间湿抄班乙班代理班长,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黄某瑜二车间湿抄班甲班班长、生产安全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邓某华业公司生产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吕某杰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对其作出处理。

案例解析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事故应急救援角度,事故发生单位处于最直接的地位,应在第一时间迅速组织事故抢救。为保证事故应急救援有序展开,客观上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内容、性质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以及应急救援的方法也不完全相同。政府组织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难以完全体现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的特点,也需要生产经营单位有针对性地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真正转化成实际的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能够迅速启动并高效、协调地运行,达到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的目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使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能够身临其境积累“实战” 经验,熟悉、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各项内容和要求,相互协作、配合。同时,通过组织演练,也能够进一步检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科学合理,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完善。考虑到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的重要意义,本条将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例中,事故单位未按规定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一线工作人员均不了解应急救援流程和正确施救方法,原本只是1人遇险,如果正确处置可以做到成功脱险,而平时缺乏训练导致企业从上到下缺乏应急知识,最终导致救援失败,事故扩大。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因未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的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制裁。


下面是三则典型的企业因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或未定期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而受到处罚的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1:2019年11月,深圳市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未按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企业进行改正,并针对此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最终,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5项的规定,对圳市敏达新电气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2018年6月,深圳市龙华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大队福城中队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中某家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执法人员当即对此项违法行为立案调查。最终,原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该违法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2017年9月12日,深圳市原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执法人员在对深圳市武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2、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3、未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7年10月31日,龙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合并处以罚款柒万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崔益源       | 审核:李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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