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监管误区分析之三
安全生产培训上岗究竟谁说了算?
第1465期
岗位培训历来就有,企业用人先进行培训,培训合格后上岗工作,这应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管理的必要环节和自觉的行动,有管理意识、管理经验的企业无不是这样。在五、六十年代,师傅带徒弟是最常见的岗位培训,徒弟达不到要求师傅是不会让他单独操作的,学徒工、一级工、二级工等都是企业常见的做法,即使有了大中专毕业证书的大多人员也要经过企业基层锻炼从学徒工开始一步步锻炼成长起来,那一时期少见由哪个政府部门颁发证书来证明其技能操作水平,均是由企业自主认定,培训上岗由企业自己说了算。后来出现了政府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岗位培训证书要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中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企业急需人才,恢复高考后一大批大中专院校培养的人才还是满足不了企业的需求,于是开始出现电大、职大以及自考方式的人才培训,但是终究还有一大批在岗工作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虽有工作经验却无缘参加各种学历的教育获得相关证书,后来就出现了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初中高级岗位培训并颁发初中高岗位培训证书的管理要求,且规划了普及持证上岗的计划,当初明文规定中级岗培训证书等同于成人中专学历,中级岗位证书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中岗证”,但是奇怪的是初级岗位证书很快就消失了,高级岗位证书很少出现,对于这种现象很少有人关心和问及。再后来,包括电大在内的各类学历教育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越来越多,基本能够满足企业的需求,中岗培训火热度开始降温,一度被人们忽视有二十多年的一线作业人员又回到政府管理部门的视线,等级工的消失、操作技能水平的下降确实到了该重视的地步,于是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又出现了操作技能岗位培训与鉴定工作热炒,由政府部门颁发技能等级证书一时出现火热现象,一线作业人员的初中高等级技能又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了。但是,好景不长操作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又跌入低谷,本世纪初安全生产管理成为重要话题,2002年6月29日颁布《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许多被称之为特种作业人员的初中高等级技能证书被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所代替,中岗培训也被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合格证书所代替,这些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不再有初中高等级的技能要求,而只是代表经过有关政府部门安全培训与考核的通行证而已,没有参加有关政府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核就不能上岗工作,但是至今为止能否代表其安全管理水平或安全技能已经完全变了样,有证的不能干活、会干活的拿不到证现象严重,企业也无可奈何,只要会考证、混证就行,企业只要准备足够的证书应付政府部门的检查即可,大部分企业清楚地知道至于是否能上岗绝不能看他有没有这些证书,企业还要再进行内部的培训,否则这样的持证上岗是危险的。但是有些企业苦恼的是明知危险也要这样干,没有证书寸步难行,不少企业又没有能力组织相关培训,送到政府有关部门参加培训考核已经花费资金和时间,再重新找有关培训单位组织培训已经力不从心。更何况,目前企业要拿到一本安全生产考核证书和特种作业资格证书是多么的不容易,企业为了拿到这些证书根本没有时间去认真学习应该知道的必备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技能。现在有关部门设置的许多考题增加所谓的难度实际上就是在设置门槛,与现实安全生产管理需求完全是两回事,有些企业领导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说的比较难听的是“就是在玩企业”!企业被动地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可见一斑。
回顾岗位培训管理的历程,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样一个现实,我国岗位培训是失败的。岗位培训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每个阶段都未能到达应有的目的。岗位培训初期,提出的初中高岗位持证上岗比率目标不了了之,既不见初、高级岗位培训的继续开展,又不见中岗培训持续;中岗位培训到了晚期,进入技能培训与鉴定发证阶段,刚刚开始却很快被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发证所代替,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与鉴定跌入低谷;紧接着中岗培训证书被宣判终结,进入安全培训与考核发证管理阶段,安全培训与考核发证管理阶段到来既没有达到安全管理的效果又使得管理能力和操作技能等级的岗位培训被冲淡,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已被利益化难回初衷、走入死胡同;实际上6年前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实际上已宣告安全培训与考核阶段终结,我国职业资格目录中已将准入性质的证书发放大幅度地减少,其中包括许多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发证的终结,但至今利益集团极力维护、很难收口。现在又重提职业技能培养计划,并再度强调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会不会再重蹈覆辙,确实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果不改变现状,不坚持以企业为主体责任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还是在怪圈里打转,难以突破瓶颈有实质性地进展。
目前国务院安委会提出《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其中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作为专题讨论,在这个专题中强调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要求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置措施,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和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这个文件中,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当是很明确的。
但是,要落实以企业为主体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始终没有解开,这就是培训发证有谁做主?它关系着培训合格上岗的责任有谁负责的问题,目前在众多的有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上岗的证书究竟由谁来发一直是个含糊不清的问题!发证权的问题不解决,也就是持证上岗决定权的问题不解决,职业技能提升与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将还会重蹈覆辙、还会在怪圈里打转。
只有解决持证上岗决定权的问题,才能真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体责任,这是一个必须要突破的瓶颈,没有壮士断腕的气魄是不行的。只有突破这个瓶颈,企业自主培训、自主选择培训机构为其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技能提升才能彰显活力。
实际上我国《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上已经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企业依据《安全生产法》自主开展或选择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核方式,做到持证上岗;政府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双方各自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这才是当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的真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