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简称《规范》)及其2018修订版(简称《规范》【2018修订】)发布实施以来,在指导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的资产损失和人员的伤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同的石油化工项目各有其自身的特点,《规范》及其2018修订版不可能针对这些个性问题面面俱到,在满足《规范》及其2018修订版要求的前提下,如何灵活应用《规范》及其2018修订版值得探讨。
有关属于的定义及释义
①爆炸下限:可燃的蒸气、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最低浓度。可燃蒸气或可燃气体的爆炸下限为可燃蒸气或可燃气体占其和空气混合气体的体积百分比。②闪点:在规定的实验条件下,可燃液体或固体表面产生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或固体的最低温度(采用闭口杯法测定)。③装置区: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关于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01
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①可燃气体
《规范》第3.0.1条对可燃气体采用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体积百分比)作为分类指标,将其分为甲、乙两类。
国内相关标准对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是一致的,见下表。
可燃气体火灾危险性分类
标准 |
甲 |
乙 |
GB50160 |
爆炸下限<10% |
爆炸下限≥10% |
GB50016 |
爆炸下限<10% |
爆炸下限≥10% |
GB50183 |
爆炸下限<10% |
爆炸下限≥10% |
②液化烃及可燃液体
《规范》3.0.2条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做了规定。
关于液化烃
液化烃的蒸气压较其他可燃液体大,方便测量,因此《规范》以蒸气压确定其火灾危险性,并将其单独命名为“液化烃”,以示与其他可燃液体的区别。同时,《规范》将其火灾危险性单列一项(甲A类),位于可燃液体之首。关于可燃液体
除液化烃以外的其他可燃液体的蒸气压较低,很难测量,所以世界各国普遍采用闪点确定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可燃液体的闪点越低,其火灾危险性越大。 世界各国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不尽相同,但国内相关标准对可燃液体火灾危险性分类基本是一致的,见下表。
02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
混合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探讨
01
物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石油化工企业中常见的已有明确火灾危险性类别的物质,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可以通过查询《规范》条文说明中的举例得到,如液化丙烯为甲A类液化烃,原油为甲B类可燃液体。02
混合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探讨
实际生产中,经常遇到由多种已有明确火灾危险性类别物质组成的混合物,如:某可燃气体介质是由甲、乙类可燃气体等物质组成的混合物,上述混合物中各组分在混合物中所占比例随着生产工序的不同不断变化,对于此类混合物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如何确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
装置内部道路相关参数设置
装置区内部道路分为两类:一类是独立装置之间、联合装置之间或联合装置与独立装置之间的道路,其属于石油化工企业“厂内道路”的范畴;一类是独立装置内部或联合装置内部的道路,其属于“装置内道路”的范畴。1
厂内道路
关于厂内道路的设置,《规范》【2018修订】规定: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³的可燃液体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³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5m;占地大于80000m²的装置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50000m³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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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内道路的相关参数设置
《规范》规定:联合装置视同一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2.1的规定。
来源:化工活动家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编辑:安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