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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或存在严重疏漏的报告

以案释法 |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或存在严重疏漏的报告

安全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六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出具虚假或者重大疏漏的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的;”

第三十条规定: 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安全评价报告存在法规标准引用错误、关键危险有害因素漏项、重大危险源辨识错误、对策措施建议与存在问题严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典型事故案例】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3·31” 较大爆燃事故

2019年3月31日7时12分左右,位于昆山开发区雄鹰路66号的昆山汉鼎精密金属有限公司数控机床(简称CNC)加工车间北墙外堆放镁合金废屑的集装箱发生爆燃事故,造成7人死亡、1人重伤、4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4186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CNC加工过程中使用了用超量水稀释的切削液,混有切削液的镁合金废屑经过滤分离,堆放在集装箱内,镁合金废屑与切削液中的水发生反应生成氢气,同时放出热量,因堆垛堆积紧密、散热不良,热积累形成高温;高温进一步导致氢气、镁合金废屑等的爆发式喷射;受集装箱空间所限,喷射而出的氢气无法及时散逸,在堆垛附近空间形成氢气与空气的爆炸性混合物,遇高温热点(火源)发生爆燃,并在冲击波作用下,镁合金废屑在集装箱外形成二次爆燃,爆燃的冲击波夹带着燃烧的镁合金碎屑冲入对面的CNC加工车间,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发现,这次事故的破坏源来自位于CNC加工车间北墙外13m处,3个集装箱中的一个,该集装箱用于放置镁合金碎屑。3个集装箱于2014年由公司放置在该处,并于2015年起擅自用于存放镁合金废屑(此前镁合金废屑被放置在厂区外围空地上的铁皮棚内),汉鼎公司每天产生镁合金废屑约350kg,事故前最近一次清理镁合金废屑的时间为2019年3月21日,爆炸发生时,已累计堆放10天,推算总量约3.5吨。

2016年6月,汉鼎公司委托江苏安泰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厂区开展安全评价服务,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经审定,江苏安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疏漏,未将汉鼎公司内临时设施纳入安全评价范围,未对镁合金废屑的危险性进行辨识,未对镁合金废屑的贮存提出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2018年9月,汉鼎公司委托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厂区开展安全评价服务,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虽将涉事集装箱纳入评估内容,但结论为较低风险。经审定,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疏漏,未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不重视评价过程中的现场勘查,未准确的反应出汉鼎公司CNC车间机台设置数量远超环保部门核准的数量;未发现CNC车间卷帘门附近设置品检区,未对镁合金废屑的危险性进行辨识,未对镁合金废屑的贮存提出相关安全管理要求。

江苏安泰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有疏漏,建议省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3万元罚款。

江苏泰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未认真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有疏漏,建议省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以2万元罚款。


案例解析

    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环节,承担相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所出具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报告(证明)是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重要依据。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事关重大,又具有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要保证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客观、真实、公正,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属于服务性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接受有关生产经营单位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委托,进行相应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工作。由于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参考,甚至是对有关安全生产问题进行决策、审批的重要依据,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是否客观、真实、公正,对于能否保障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有直接的影响。

    实践中,一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不负责任,随意出具有关证明和报告,有的甚至和委托单位串通,完全按照委托单位的意志行事,甚至故意出具虚假不实的证明和报告。这些行为对安全生产造成了直接的威胁。为了强化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的责任,规范其业务行为,促使其认真履行职责,《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对其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这意味着,服务机构应当保证其做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出具虚假证明或者出具的结果不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公正性,并由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应依法撤销其相应的资质。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依照刑法有关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或者其他有关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两家涉事安全评价机构在工作过程中不够认真负责,在评价过程中遗漏了关键危险要素,没有对危险源提出合理的管控措施建议,导致企业没有对危险源抱以足够的认识,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下面是几则典型的安全评价机构违法违规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1:

2016年5月8日,湖南省原益阳市安监局向原湖南省省安监局上报《关于申请将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行政处罚交由我局实施的请示》,湖南省安监局批复同意将长沙国顺安防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顺公司)涉嫌出具与实际情况不符报告违规案件交由益阳市安监局管辖。经益阳市安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发现, 2016年2月2日,国顺公司为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出具的《桃江县松木塘镇锰矿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与现场实际严重不符、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内部管理混乱,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违规事实。

经原益阳市安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国顺公司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中的多项规定,依法对国顺公司作出在益阳市范围内暂停安全评价资质半年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16年10月15日,原湖南省安监局督查组在督查常德市鼎城区红星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时发现,湖南金泰安全评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为该公司出具的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存在安全距离评价与企业现场实际不符的违规问题。督查组立即并将有关情况移交省局,经湖南省安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取证, 发现报告中描述的78号1.1级成品库(限药量为500kg)与西南方向民房(50人以下散户住户)的实际距离为115米,而实地测量的距离为87米,不符合国家标准距离115米;74 号黑火药库(限药量为500kg)西北方向有数栋民房(50人以下零散住户)未上设计图,报告中也未进行描述,实地测量74号黑火药库与第一栋居民房(无人居住)距离为39 米,第二栋47米。金泰公司出具失实评价报告的违规行为违反了《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湖南省安监局依法对金泰公司作出给予警告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17年1月,山东省开展安监系统异地执法检查活动,执法检查组根据德州市安监局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部分安全评价机构涉嫌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对莱芜安达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德州聚安特安全服务有限公司、山东诚泰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山东鲁轻安全评价技术有限公司 4 家安全评价机构开展调查取证。经调查,该4家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有关安全评价报告均存在评价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问题。2017年1月23日,原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依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上述4家机构分别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案例4:

2020年5月22日,江苏省盐城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全市安全评价机构第一批违法违规行为的通报,对今年以来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执法检查、明查暗访、复产复核专项检查中发现安全评价机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查处:①江苏佳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中南汇石化仓储有限公司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存在重大疏漏,安全评估报告中三期项目罐组1TK105罐设置有SIS系统,但现场实际没有安装,2020年4月被大丰区应急管理局实施0.25万元的行政处罚;②江苏恒盛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江苏中南汇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三期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安全评价报告中罐组1TK105罐设置有SIS系统,但现场实际没有安装,2020年4月被大丰区应急管理局实施0.25万元的行政处罚;③乌鲁木齐泰迪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响水县荣盛建材有限公司混泥土外加剂生产项目所做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与企业现场情况不符,负责该项目的安全评价项目组组长未到现场实际地点开展勘验,2020年4月被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实施0.7万元的行政处罚;④乌鲁木齐泰迪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为江苏胜凯美新材料有限公司编制的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存在未涉及甲类物质丁酮、甲类危化品仓库未列入评价范围、未对丙类厂房使用甲(乙)类物质的依据进行陈述、缺少厂房消防验收合格证等问题,2020年4月被盐城市应急管理局责令重新设计修订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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