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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以案释法 | 企业未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九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典型事故案例】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2•31”重大爆炸事故

2014年12月31日9时28分许,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港口路的广东富华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公司)车间三的车轴装配车间发生重大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786万元。

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事故车间流入车轴装配总线地沟内的稀释剂挥发产生的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现场电焊作业产生的火花引发爆炸。

经调查发现,富华公司成立于1997年12月,2014年注册员工2038人,事发当日,共有87名工人在岗。根据资料显示,该企业存在厂房未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验收,未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企业组织工人在不经安全验收的车间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清洗生产设备和地面,并且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在未办理审批手续、未清除动火现场易燃易爆物品前,在易燃易爆场所违规组织动火作业等多项违法违规事实,安全管理一片混乱,进一步调查发现,该企业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吴某强,群众,富华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江门市人大代表)。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叶某恩,群众,富华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5年1月14日批准逮捕。

覃某民,群众,富华公司副总经理,分管车间三生产工作。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司法机关于2015年1月14日批准逮捕。

案例解析

安全生产的局面不会自然出现,必须有人具体管理、具体负责。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要生产经营单位在内部组织架构和人员配置上对安全生产工作予以保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分析近年来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重要原因之一。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面的义务,对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十分必要。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事务的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管理,不兼作其他工作的人员。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危险因素大,无论其规模大小,都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相对较小,但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考虑到其规模较大,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较大,因此也要求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则不要求其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以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也可以配备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本案例中,涉事单位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忽视安全管理,一家工作人员超过2000人的企业,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导致日常安全生产管理一片混乱,隐患众多,最终酿成惨剧,有关负责人必须受到法律严惩!


下面是两则典型的因未按相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而被处罚的执法案例。

典型执法案件



案例1:

2019年4月,天津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天津市武清区的新艺美工艺制品(天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执法人员当即对上述违法行为展开立案调查,经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新艺美工艺制品(天津)有限公司给予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17年4月江西省安委办组织全省安全生产巡查督导,在对江西丹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督导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未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分工不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相同等问题。

督导组当即将上述违法行为交办原鹰潭市安监局,原鹰潭市安监局依法对江西丹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编辑:崔益源 李坤 | 审核:刘钊 王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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