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救援机构不能再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
新《消防法》删除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的内容,这一改动基本没有引起任何讨论和注意,但结论非常明确,消防救援机构不能再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
二、为什么不能传唤
《立法法》第八条: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因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没有了《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消防救援机构行使传唤权失去了法律依据。
三、传唤是什么措施?
《行政强制法》第二条: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对违法嫌疑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继续盘问、强制传唤、强制检测、拘留审查、限制活动范围,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取约束措施等强制措施。
可见强制传唤(也就是拘传)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另外非强制性传唤虽然没有限制人身自由,但大多数情况下均以强制传唤作为后盾,因此有一定的强制性,属于准行政强制措施。
四、消防救援机构火灾事故调查也不能继续使用传唤措施
因为《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没有及时修订,仍然保留了“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的规定,但根据《立法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鉴于《消防法》已经修改,该条文失去了法律支撑,应该自动废止。实践中,传唤火灾肇事嫌疑人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五、不能传唤怎么办案
(一)跳出重询问笔录轻其他证据的办案误区。在当事人不配合调查的情况下,只要证据充足,仍然可以实施行政处罚,询问笔录不应成为行政处罚的必备条件。
(二)落实处罚前告知程序,充分保证被处罚人的知情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避免矛盾升级。
六、《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改背景是什么?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2)第五十三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18)修订时删去了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中的“消防安全管理”一词。彼时《消防法》并未修改,虽然消防救援机构已经划出公安序列,不适宜继续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但公安派出所理论上仍可以继续适用拘传措施处理消防案件。由此推测,当时的修改主要是因为公安部门拟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全面移交消防管理职责,但后来完全脱身并未成功,却提前斩断了这一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管理的重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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