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争议焦点
该公司反映,公司一直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由公司承担体检费用。大多数员工比较配合完成体检工作。但是部分员工认为:体检是员工的权利,既然是权利,员工可以有选择权,员工可以选择放弃。为此,该公司让不愿意参加体检的员工签署书面的《放弃体检承诺书》,该承诺书言明公司已经告知员工关于体检的规定,但员工基于自己的原因,决定放弃体检,并明确一切法律后果自行承担。公司方面认为,公司反复动员员工参加体检,但是有的员工基于各种原因决定放弃体检,并且签署书面声明,公司认为已经尽了最大努力,对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认为处罚理由不能成立。
因此,问题归结为:员工签署类似的权利放弃的声明,有效吗?
法律规定
责任分析
—方放弃权利,意味着另一方要承担责任时,这样的权利是否能随意放弃?众所周知,权利和义务对应。对于一方的权利,对于另一方就是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但是其对应义务是否就可以因此而不履行呢?
一方不配合(放弃了权利),导致另一方的义务无法履行,该怎么办呢?
如果单纯从民法角度,特别是合同法的角度,一方的权利放弃,往往意味着另一方的义务得到了豁免而无需履行。例如别人欠你钱,你是权利人,对方是义务履行人。现在你自愿放弃这笔债权了,对方就不用再履行这个义务了。但是,职业病防治,涉及的不仅仅是借钱还钱这样简单的两方法律关系,还有政府监管方。政府作为监管方,关注的是社会及公众的利益。因此,有些貌似是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政府还是要管,也不能不管。律师建议
对于员工声称的“放弃权利”,如果认可,意味着企业会面临监管部门的处罚。同时一旦员工得了职业病,即便签了类似的放弃体检的承诺书,员工还是会来找企业算账的。因此,从管理层开始,要准确理解法律的本意,立足防范,教育引导员工积极配合职业健康检查。实践中我们发现,员工不配合的一部分原因可能是公司的安排不科学不合理,以及相应的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因此同时也要做好服务工作。另一方面,如果经劝说员工依然拒绝配合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怎么办?这里要区分几中不同的情形。
【岗前体检】对于岗前体检,相信不会有什么问题,体检不做,不能入职上岗,这个通过HR流程把控,一般不会有降碍,除非公司未建立或落实相关职业病防治基本制度,或是在前期对岗位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时,未将相关或变化后的风险因素识别出来,导致相应岗位对应的体检要求未体现。【在岗体检】问题比较多的是在岗期间的体检。作为企业,要明白在岗体检是法律规定,是企业的义务。因此,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规章制度,对于未按规定参加体检的,应采取暂停工作、调离原工作岗位等措施,甚至更严厉的措施(如果构成严重违纪甚至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能让未参加体检的员工继续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岗位上工作,不然就面临行政处罚的风险。【离岗体检】对于离岗时的体检,又会是另外一种处理方式。对离岗特别是离职员工,如果其拒绝参加离岗体检,企业无法运用上述规章制度来规制员工,也不能以不办理离职手续为手段(《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老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针对这种情形,有些政府监管部门出台了相应的规定。例如,原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2011年颁布的《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中明确规定,“对准备调离本企业和自行离职的从业人员,在组织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时,如果本人坚持不愿参加或者无法取得联络的,企业应当获取和保留相关证明材料”。离岗体检时《员工放弃体检承诺书〉的内容实践中,也只有在员工拒绝离岗体检时,才可以用类似《放弃体检承诺书》或类似的证明,来维护企业的权益。这份承诺书的内容也有讲究的,仅仅笼统的写“员工自愿放弃离岗体检,一切后果自负”,可能还是不够的。企业需清楚,这份员工签字的书面材料,未来是要作为证据使用的,要符合证据的相应要求。经过这些年的实践,我们通常会建议在这份书面材料中要包含以下内容:员工基本信息、公司在什么时候已经告知员工离岗体检的要求、员工不做体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员工不愿意参加离岗体检的原因等。除了员工签字,建议还应有其他员工或者主管等作为见证人(以证明员工签字时是自愿的,没有受到强迫或威胁等)
离岗体检时员工联系不上怎么办?
离岗体检还有一种极端情形,有的员工根本就不来办理离职手续,甚至都找不到其人。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等即时通讯方式保留企业已经告知的证据。同时,以快递将离岗体检告知书(及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寄给员工,并保留投寄和员工签收的证据(建议户籍地址和常住地址都邮寄),以此来证明企业已经履行告知的义务。先行者语
职业健康检查,事关劳动者健康,事关企业责任,切不可掉以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