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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发布时间:  2022-09-07   作者: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协会     访问量:7 

  近日,山东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查处一起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案件。

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一家机械加工企业开展执法检查时,通过调阅相关档案资料、查看车间生产现场和询问一线员工等方式,发现企业存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缺少(电焊工、注塑工等)岗位安全生产职责等问题

未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表现。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依法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相关规定,参考《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黄渤海新区分局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法图片图片an quan sheng chan fa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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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中明确了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相关职责

安全生产15条措施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

严格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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