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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明确安全员不负责隐患排查治理!2025已正式实施!

    长期以来,发生安全事故总是习惯于在安全员是否履行隐患排查责任方面找问题。殊不知,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而不是安全员。安全员的职责是督促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如果发生事故,首先应当追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了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责任。

    近期,山东省首次明确安全员不负责隐患排查治理,而是由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希望此规定能够被其他地方和部门所接受,今后凡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首先检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履行了隐患排查治理的领导职责,只有这样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才能有效扎实地开展。

    3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办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副厅长齐延安就《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立法的必要性、过程和内容做介绍,邀请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省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副厅长、一级巡视员高建军就《办法》的颁布实施情况做介绍。据了解,《办法》共设置5章40条,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5章内容。该《办法》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山东省首次明确安全员不负责隐患排查治理!

  

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承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加强考核;

(二)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四)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并直接管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在履行各自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履行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职责。


明确隐患排查治理直接责任人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知悉本岗位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

(二)在上岗作业前进行安全确认;

(三)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四)严格遵守岗位操作规程,杜绝违章作业;

(五)及时排查、消除并报告事故隐患;

(六)身体欠佳或者情绪异常时及时向班组长报告。


明确安全管理人员隐患排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督促执行;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督促、检查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对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有关职能部门、生产车间(区队)、生产班组以及有关责任人员,依照职权查处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追责首先明确直接责任人而非安全管理人员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排查或者专项排查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办法,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杜邦1818年因重大事故就决定“不再让安全部门负责安全,而是各级管理者负责安全”,200年过去了.....

一直没弄明白,安全员到底是一个职务名称,还是一个职业名称,还是一个行业名称,或者说只是一个岗位名称或工种。因为你会发现,“安全员”似乎必须无处不在,无所不能,很难定位。


一、需要对生产非常了解,从而对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性和可操作性进行全面分析和辨识。

二、他需要对设备非常熟悉,熟知各类设备的危险部位及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他需要对安全法规和标准非常熟悉,以便在工作中充分应用。

四、他还必须具有一定的“分身”及“瞬移“能力,以便同时出现在所有危险性作业地点进行旁站监护。

五、政治站位必须高。所有人都可以为了钱才去拼命,安全员必须具有“拿着卖白菜的钱,操着卖白F的心”。


众所周知,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相关企业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法律的出发点原本是想让企业有一个专业部门来统筹、培训、监督、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真证落实安全生产人人有责,达到事故预防的目的。


可社会和人性的复杂根本让你措手不及。


我们的管理决策者虽然多是业务高手、谈判高手或资源整合高手,但大都未接受系统的安全生产理论培训,也缺乏实践。所以,总是习惯性将安全管理都当成是安全部门的事。


当我们把原本属于全社会、全行业、全流程、全员都必须参与并为之负责的安全,过度集中到某个部门、某个机构、某个人时,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巨大的隐患。


近期高层出台“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这些都是非常好的方针和原则。


可国人最擅长的就是扯皮,我最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如果我们都管好安全了,那还要你们干嘛?”这句话显然足以列入世界工业文明史幼稚问题排行榜的TOP10!


成熟的国际化企业,招聘的安全人都称之为专家(Specialist)或顾问(Consultant ),而我们却叫“安全员”。


很多企业推崇和学习杜邦的安全管理,可人家在1818年因为重大事故就决定“不再让安全部门负责安全,而是各级管理者负责安全”,200年过去了,我们竟然连皮毛都没学到!


如今,新安法的实施标志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代来临,安全不再只是安全管理部门的事!我们期待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能改变这一现状。


新《安全生产法》将第四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将第十九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新《安全生产法》对于安全生产责任划分更加明确,增加“三个必须”原则: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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