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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为马鞍山市安全生产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MaAnShan Association of Work Safely(缩写:MASAWS)。

第二条  协会是由马鞍山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团结并依靠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者,加强政府和企业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管理体制的进一步完善,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谋咨询,为企业和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机关为马鞍山市民政局,依法接受马鞍山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依法接受中国安全生产协会和安徽省安全生产协会的业务指导(注:无主管部门)。

第六条  协会地址:马鞍山市霍里山大道322号,皖江工学院科研实训楼三楼3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定;开展行业自律管理,促进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发展;

(二)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工作的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并为政府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技术研究或课题调查研究,为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

(三)普及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科学技术知识,积极宣传推广国内外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先进科技成果和经验;

(四)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培训教育,提供相关最新信息资料;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相关工作;

(五)开展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合作和交流活动;

(六)为会员服务、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相关申报、查询等服务;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对职业健康培训及考核和安全培训机构的评审等专项工作;

(八)承办政府部门和社会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行业自律、咨询服务、培训宣传、合作交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为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动,应由单位新负责人或其委派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协会秘书处。

第九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协会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并热心支持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事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接受协会考察;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闭会期间由秘书处按入会推荐审批;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免费或优惠获得协会有关资料、科技信息和文件等;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可以加入协会党组织。

第十二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协会反映情况,报送信息,提供有关资料;

(五)及时缴纳会费,个人会员自愿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可予以除名:

(一)1年及以上不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参加社会团体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全部或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章程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可给予会员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的处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议事项,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改选换届和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会员代表大会,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从本协会会员中产生。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单位的吸收或除名;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行增选或者罢免理事或者常务理事;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十)根据需要,可决定聘请协会高级顾问、顾问和名誉会员,以指导、支持和协助理事会工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特殊情况下行使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第二十  理事会会议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1年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可以不召开理事会。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特殊情况下行使理事会所有职权。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与理事会合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1年内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可以不召开常务理事会。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职务,应严格按照中央、省委、市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必要时可授权副会长、秘书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监事一名。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疑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以及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建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终止建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下列用语的含义:

安全生产包括消防安全。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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